委员会(馆)医院不得在省际修建分院区。
执笔|西游
昨天(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委员会(馆)医院分院区建设的原则、总体要求、建设、审批、管理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这是近年来国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张和地区均衡配置,鼓励分院地区建设后,面对分院地区建设激增的趋势,国家卫健委相继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提出“要求”,下发了《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分院区政策动向和《管理办法》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针对分院区建设的目的和原则,《管理办法》再次强调分院区建设,重点是提高地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因此分院区建设要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医疗资源配置和公众健康需求
另一方面,分院区建设要符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建设分院区,鼓励现有的分院区基础设施较差,业务用房较为紧张的委员会(馆)医院通过分院区建设缓解部分现有的分院区的医疗床位,合理规划各院区床位规模,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和职工健康工作环境。同时,要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和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中纳入分院区建设,与现有原区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功能合作、资源共享、绿色智慧、均衡发展、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高各院间整合、集约化水平,不能因新院区建设而分散优质医疗资源,影响医院的整体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分院地区建设要结合自身优势,围绕重点疾病和患者的医疗需求,以短板、择优布局为原则,加强肿瘤、心脑血管、呼吸、重症医学、分娩、儿童、精神、康复等专业建设,坚持医疗防融合。另一方面,分院区建设要加强平级结合功能,适当确保可扩展空间,在重大传染病发生时迅速过渡,提高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其次,对于分院区的建设方法,《管理办法》提出了三个明确的“限制”。一、原则上,到2025年底,除承担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北京医疗卫生费用首都功能缓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外,委员会(馆)医院不得在省间建设分院区。二、委员会(馆)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开设分院区的医院不应有长期负债。第三,如果通过收购等方式将现有医院、设施等接收到分院区,医院、设施等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3年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事件,国家卫健委将暂缓或不处理分院批准等程序。
三、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议,委员会(馆)医院利用自己的土地或新征地建立新的分院区,按照国家卫健委《基本建设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分院区建设将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通过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建设分院区域的情况下,必须提交请求文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接收省级卫生卫生管理部门、医院和设施;自己的中长期事业发展计划等9项申报资料,申请国家卫健委批准,不批准先建,严禁设立边缘,坚决避免无序扩张。经国家卫健委答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变更安装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要求必须变更的,必须向国家卫生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调整。
另外,还对分院区名称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分院区注册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称:分院区/分院区”。其中标识地名名称、方位名称、顺序名称或其他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同时规定,除国家医学中心、地区医疗中心等外,与委员会(馆)医院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医院识别名媛区/分院区/医院”的形式命名。已经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己的情况,及时做好整理、摘牌工作。
总之,从目前各方面的信息来看,分院区建设政策正在通过《规范》紧缩。《管理办法》只是《委员会(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对各地实施的分院区建设仍然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约束力。
资料来源:医学界智囊团
校对:张恒佳
书篇:崔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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