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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申报所需单据】海关防疫物资出口通关指南(新版)、出口申报及随附证明要求。

时间:2023-03-16 03:30: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导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最近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2020年第5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2020年第12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本文件所载货物出口申报和附件要求如下:

报纸

想要的

拯救

申报物品名称应根据口罩、防护服和“单一窗口”提示,在商品名称栏中详细填写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例如3M品牌N95医疗口罩、Rake GB 9082-2009医疗防护服等。口罩要用“狗”报告交易次数。

01

医疗物资

包括“第5号公告”商品(第5类)

1.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登记证(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m查询)。

2.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附件1]。

序列号

类别

HS编码

1

医用口罩

6307900010

2

医用防护服

6210103010

3926209000

3

红外线温度计

9025199010

4

呼吸系统

9019200010

9019200090

5

新型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3002150090

3822001000

3822009000

除《第5号公告》外,包括“第53号公告”商品(第7类)

1.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

2.请提交质量安全承诺声明。

序列号

类别

HS编码

1

医用手术帽

6505009900

2

医用防护眼镜

9004909000

3

医用手套

3926201100

3926201900

4015110000

4015190000

4

医用鞋套

6307900090

3926909090

4016999090

5

病人监视器

9018193010

6

医用消毒用毛巾

3005901000

3005909000

7

医用消毒剂

3808940010

与《第5号公告》商品(第5类)有关的两种特殊情况

1.进口再出口:

(一)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医疗登记证明。

(二)提交出口医疗物资申报[附件1];

2.虽然没有获得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但获得外国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3360

(1)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附件2]

(2)生产企业必须在商务部提供的获得外国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上。(中国药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动态更新)

02

非医用口罩

向“单一窗口”添加新的报告要求

1.“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实际生产口罩企业名称和代码。

2.添加提示“请确认出口申报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外国标准”,并添加“是”和“否”按钮。

(1)生产企业从商务部确认外国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列表中选择“是”

(2)生产企业不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就选择“否”。

报关随附资料

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附件3】。(电子版提交方式:企业申报报关单时,报关单类型选择“M-通关无纸化

点击表头随附单据按钮,在随附单据文件类别字段选择“50000002-企业提供的声明”中上传电子文件)

海关验放

(一)针对中国质量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否”)的验核。

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动态更新),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针对国外标准(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选择“是”)的验核。

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动态更新)验放。

企业申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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