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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清关或出口清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通常是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海关提交的证明文件和申请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查、检查、收税和出口批准的全过程。
准备海关要求的各种海关证明是确保出口货物顺利通过的关键,因此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在申报前必须仔细准备必要的文件。
海关收到通关后,必须签署和审查这些证件。一般来说,出口申报需要准备的证明文件除了出口货物申报书外,还包括:
1、货运单或货运单。
陆运单、航空运单、海运出口装船单由海关在审查单和检查品后加盖通行证,并向海关官员返还装运货物的凭证,因此必须在申报时提交。
2、发票。
发票是海关审查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海关人员在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申报单时,必须提交标明货物实际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
委托海外销售后,根据实际销售金额向出口机关汇款,在出口商品时无法提供发票的,可以在出口通关时准予豁免。
需要在发票上显示的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合同编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马克、项目说明、数量、单价、总价等。各项内容必须一致。
3、控制商品出口的各种文件。
出口货物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是办理通关手续的主要文件,必须与海关申报表一起检查。根据规定,出口许可申请豁免的情况下,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装箱单。
对于不能在海关申报单上详细记载的货物,必须提供货物装箱单。单一品种和包装一致的货物和散装货物可以免除。
5、机构通关批准委托合同。
(代理通关时检查,注:目前无纸通关后,该许可协议将在海关、电子港和互联网上签署)
6、出境货物通关署。
对于法检货物包括清关运输在内的货物,海关一律用货物清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并附有检疫用途章的《出境货物清关书》检验出库货物。
7.海关认为必要时应接受检查,并出具出口出口合同、产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证件包括经海关批准减税、许可免税的商品、海关签字的减税证明。已经向海关申报的加工贸易合同出口的货物,应检查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
以上各证明文件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只有单独一致,证明文件必须符合。整个通关证明完整准确,确保快速通关。及时完成包装、出口、装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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