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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优先债权】承包商主张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的期限和方式。

时间:2023-03-16 00:58: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摘要: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直接关系到各方主体的根本权益,包括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供应商材料的支付和承包人货款的偿还。承包商没有其他财产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折扣或拍卖价格的优先补偿是承包商等多方主体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有效方法。实际上,建设工程并非处于静态、无可挑剔的状态,而是在建筑物上设立了担保权,承包商可能会因为其他债务涉诉等原因而被拍卖或出售建筑物。因此,承包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适当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尤为重要。

第一,主张优先赔偿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生效前一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新《建工司法解释一》 ")

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修改了承包商行使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的时限。也就是说,原“行使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至“承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修改为“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但起点保持不变。

“自愿分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的理解:

承包商应支付建筑工程价格的日子是什么?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二》不再细分。实际上,承包商拖欠了工程款,并因各种原因推迟了支付。由于对“承包商应支付的日子”的理解不同,承包商或其他权利人很容易以“承包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筑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为由,声称承包商丧失了建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总第78辑理由是,工程竣工后,结算工程价格的条件已经具备,承包商应及时主张工程价格,稳定现有法律关系。二、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达成结算协议的,从结算合同中确定的支付截止日期开始计算。三、合同未履行的双方达成履行终止协议的,从约定的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主张优先赔偿权的方式

1.主张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实际上,更普遍的看法是,承包商行使优先赔偿权最安全的方法是在规定期限(即自愿承包商必须支付建筑工程价格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内主张优先赔偿权。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807条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约定支付价格,承包商可以催促承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格。”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得打折或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对该工程进行折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该工程。建设工程的价格对该工程的折扣或拍卖的价格优先得到补偿。“承包商有权申请拍卖建设工程。一般来说,承包商可以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所或确权申请,然后请求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审判文件的裁决力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当然,如果承包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承包商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优先权。提交该申请意味着给予发送人优先赔偿权。

案例参考:浙江省顺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江0127民初1981号

本院主张:“第一,原告不能享有建筑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被告的主张符合相关规定,但原告的装饰装修行为为与案件相关的建筑物增加了价值,目前确保了珍珠半岛酒店的正常营业,因此原告应在装修范围内享有优先赔偿权。”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但本案因被告原因,与案件相关的工程延误,工程价格未确定。顺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破产申请后,在确认债权时委托浙江威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合同约定工程进行审计。直到2017年1月17日才确定原告持有的债券。原告于2016年11月已经向破产管理人明确了享有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的申请。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超过6个月的期限。" "

参考(2017)浙江0127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的裁判意见显示,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赔偿权。

2.书面向发送人主张

建设工程实践中,经常有行使优先赔偿权的另一种方法。也就是说,承包商以书面形式主张分包人享有优先赔偿权。

案例参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书05民9730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鼎立机械公司通过发行《建工司法解释一》,主张优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晓燕对利川投资公司破产重组案,说明利川投资公司从2016年6月8日开始进入破产重组程序。郑立

机电公司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力天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3132万元主张优先债权,而力天投资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鼎立机电公司出具《债权审查结果复核通知书》对于鼎立机电公司3132万元优先债权的申报结果进行了通知。综上,鼎立机电公司向力天投资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形式虽为《情况说明》,但是鼎立机电公司系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通过向管理人申报的方式主张了优先权,系正式途径,一审法院认可其2016年10月20日主张优先权的形式的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参照(2017)苏05民终9730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意见可知,承包人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有关人民法院也认可了承包人以此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3. 采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主张建工优先权

在以发包人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抵押权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承包人可依法采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主张建工优先权。

参考案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执异17号案

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沃菲德公司)及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德威公司)欠付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简称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贷款本息合计 4200余万元(2013年4月10日,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与沃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沃菲德公司将其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66666.9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抵押物经三次拍卖后流拍,最后通过变卖由第三方购买。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朝阳公司)就此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就涉案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后经连云港市中院重新审查后认定朝阳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朝阳公司要求就涉案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江苏高院2015年7月8日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24条有关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意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4. 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70号案

最高院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成立,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主张。

5.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0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结语: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一方面需要注意把握期限要求,另一方面要以书面形式主张。承包人可以根据建筑物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据以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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