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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异常行为】小心不要重点监视!八大问答,科学革新版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

时间:2023-03-15 15:44: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6月14日,科学创新版正式开盘第二天,上海证券交易所陆续发布了另一套重量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监控细则》),科学创新版规则体系框架更加丰满。

《科创板监控细则》共6张,条文总计42条。彭派新闻记者总结了《科创板监控细则》中的8个主要问题,供希望科学革新版挖掘金的投资者参考。

先看看问题吧。

问题1:科学创新版股票如何报价?

问题2:什么情况可以暂时中断?

问题3:临时停车卡要停多久?

问题4:什么情况属于股票的异常波动?

问题5: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问题6:投资者的哪些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问题7:什么交易行为在上交所被重点监视?

问题8:做不正常的交易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请看彭派新闻记者梳理的详细答案。

问题1:科学创新版股票如何报价?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7条指出,科学革新版股票买卖、连续投标阶段的限额申报必须满足两个主要要求。一种是申报购买的价格不能超过购买标准价格的102%。第二,销售申报价格不能低于销售基准价格的98%。

这里说的购买(销售)基准价格是立即查明的最低销售(最高购买)申报价格。没有立即披露的最低销售(最高购买)申报价格,没有立即披露的最高购买(最低销售)申报价格,没有立即披露的最高购买(最低销售)申报价格,最新交易价格当天没有交易,都是为了以前的收盘价。

问题2:什么情况可以暂时中断?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九条要求,科学创新版股票竞价交易的三种情况之一,由于托盘异常波动,在上交所执行版暂时停止。

1.没有价格涨幅限制的股票盘交易价格比当天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上涨了30%以上。

2.没有价格涨幅限制的股票盘交易价格比当天的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或下跌了60%以上。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属于托盘以上变动的其他情况。

问题3:临时停车卡要停多久?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10条要求,单磁盘临时停止时间为10分钟。停止时间超过14:57,当天以14:57复败。在托盘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取消申报,复盘时对已收到的申报进行集体拍卖。

问题4:什么情况属于股票的异常波动?

根据《科创板监控细则》第12条,科学革新版股票拍卖交易的两种情况之一发生的是异常变动,上交所在该股票交易的异常变动期间,将公布累计买入、销售额最大的5个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和买入、销售额。

1.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涨幅偏差累计达到30%。

2.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异常变动的其他情况。

问题5: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科学创新版股票价格拍卖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中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

1.连续10个交易日连续3次出现第12条规定的趋势异常变动情况。

2.连续1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涨幅偏差累计达到100% (-50%)。

3.连续30个交易日,日收盘价涨幅偏差累计达到200% (-70%)。

4.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变动的其他情况。

问题6:投资者的哪些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17条规定了异常交易行为的6种类型。

1.为了引诱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定而进行的虚假申报。

2.迫于拉力,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

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

4.通过姐妹姐妹或对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

5.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率以上;

6.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还表示,将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长/市场比率、价格变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长/市场整体趋势等因素,查明并定量分析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的科学革新版股票交易行为没有达到相关监测指标,但接近指标并多次实施的情况下,上交所可以将其认定为该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设,或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单一或多重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涉嫌相关的证券账户(集团),则这些账户的申报金额、数量、交易量、比率等将合并计算。

《科创板监控细则》明确定义了上述异常交易行为。

虚假申报是指以交易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和撤回等方式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价上涨、打压是指巨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价格申报交易,以及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涨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量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使股票交易价格保持上升(下降)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姐妹和对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相关账户之间进行大量股票交易,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问题七:哪些交易行为会被上交所重点监控?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共有10种情况会被交易所重点监控。

1.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6种情形的,一是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是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是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四是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五是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六是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2.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一是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是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申报后撤销申报。

3.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一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二是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4.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三种情形的,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5.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四种情形的,一是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二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是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四是股票涨(跌)幅4%以上。

6.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这三种情形的,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三是股票涨(跌)幅3%以上。

7.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两种情形的,一是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二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8.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这四种情形的,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二是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9.股票交易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形的,一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10.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两类情形的,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对于“金额较大”“数量巨大”等描述,并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是有着明确的规模界定,投资者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澎湃新闻记者在附则中发现,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多次,是指3次以上;

问题八:如果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列出了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的8种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总的来看,《科创板监控细则》从四方面对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交易机制完善的具体要求。在《交易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二是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在《交易特别规定》关于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及措施的基础上,《科创板监控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三是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四是压实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责任。根据规定,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交所发布的答记者问文章指出,《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体现了交易机制设计的创新,旨在建立更市场化、更具价格发现功能的股票市场,引导市场理性投资理念。

一是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二是采用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在交易机制设计过程中,一方面,采用盘中停牌冷却措施,可以在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定的冷静期,一定程度上缓解过热的投机炒作氛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停牌阈值和缩短单次停牌时间,可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有助于尽快形成合理价格。

三是实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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