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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异常行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别和特征识别

时间:2023-02-16 18:19: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证券市场异常交易产生的违规交易形式和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股市异常交易的监管,分析了5种典型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特点和相关案例,帮助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增强了对各种异常交易行为的认识能力,维护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拽压

(一)构成升降机,压制异常交易行为特征;

1.投资者申报以明显偏离最近交易价格的价格大额或频繁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

2.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3.投资者的拉动或压迫行为是股价波动的重要原因。

(二)因一名投资者的抬升行为,股价异常上涨的情况;

在某交易日9:32:41秒至9:34:05秒之间,某投资者以远高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购买某股票,共报9笔总成交额20.4万股,总成交,总成交额1082.5万韩元,占该期间该股票总成交量的93.28%,股价上涨3.09%。之后,那个投资者大量出售了那支股票。综合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交易比例及后续反向交易情况,交易所认为该行为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因此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涨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

(一)构成涨幅限制价格高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特征;

1.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批量申报或连续申报。

2.这个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保持上升幅度或下降幅度限制。

3.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量申报或连续申报是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某投资者封锁上限,导致股价停止上涨、收盘异常的交易事件。

从某个交易日开盘到13点50分,某个股持续上涨。然后加速,直到上升几乎上升。14点56分53秒至58分26秒,一名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购买了该股,共申报了2支共200万股,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购买该股总额的75.7%,该股当天出现了上涨趋势。当天,该投资者购买了45.83万股。第二天,该投资者将把持有的这只股票全部出售。

在该事件中,该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目的在于使股票的收盘价保持在涨幅限制的高水平。另一方面,一方面锁定当天的仓库收益,另一方面误导其他投资者的决策,影响第二天的开盘价,使他们能够高价出售利润。这一事件是部分活跃的短期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事例。

基金异常交易行为

(一)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特征;

1.投资者通过打压升降机、虚假申报、姐妹姐妹、相关账户交易、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

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额。

3.投资者不正常的交易行为是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顺序的重要原因。

(二)由于投资者的抬升行为,基金价格异常上涨的情况;

一个账户参与了“XX ETF”基金交易,全天都有引人注目的5次抬升行为,交易日的各次抬升行为使基金价格呈现出不同的涨幅。当天,该账户通过连续上调、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影响了基金交易价格,使基金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当日净值,严重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基金价值的判断。对于这种交易行为,交易所将严密监视,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姐妹姐妹,相关账户交易

(一)构成姐妹、姐妹或相关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特征;

1.一个或两个以上固定或相关嫌疑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地反向交易。

2.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

3.投资者的姐妹、相关账户交易行为是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b)投资者的敲击行为导致股票价格异常。

某交易日9点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出售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为80.5元,全部成交。9:24分54秒,该投资者申报以80.5元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投资13.65万股,敲金额1098.76万韩元,敲除股票数占期间的87.78%,以80.5韩元的价格开盘股票,比前一天上涨了0.75%。该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票的开盘价和成交量,充分反映了投资者以高价申报、作为对方当事人交易、影响证券价格、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定的欲望。交易所认为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常的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虚假申报

(一)虚假申报非正常交易行为特征构成

1.投资者申报金额大,取消申报较高。

2.交易股少或交易比率低,不以交易为目的。

3.投资者的申报会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很大影响。

(二)投资者在开标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上涨的;

某投资者在某股持有55.27万股的情况下,从9点15分03秒至9点18分42秒以61韩元至62.37韩元(涨价)的价格申报购买,共申报9.1万股,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此后,该投资者从9点17分17秒到9点18分03秒,其中3起举报共占8.8万周,撤离占96.7%。当天,该股票的开盘价比之前的交易日上涨了3.18%。开盘后,这位投资者大量出售了这只股票。

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投标期间不以交易为目的,委托以远高于前一收盘价的价格买入,从而影响开盘价格,随后产生了反向销售利润。交易所承认,该投资者的行为既然已经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报,就构成了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适当的监督措施。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中小投资者应该放弃赚快钱。" "

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和投资心态,不盲目跟风参与炒作。大额投资者应具有担责意识,积极调整交易行为,分散交易数量,尽可能降低因自身交易行为对市场带来的冲击,共同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改善市场生态和投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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