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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房申报】大熙林文!花都区危房重建最高补助金100,000韩元!

时间:2023-03-14 11:34: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花都城市居民,好消息来了!

从今年7月开始,

广州困难家庭在城市危险的住宅用地上重建。

最高可以得到10万韩元的补助金

修理房子最多可以补充3万元

据 市住房建设局住房安全管理处统计,广州市危房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集中在长期未修缮的老房子上,居住条件下降。住在这种危房里的房主以贫困家庭为主,没有重建或维修危房的经济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5月1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在官网上发布了《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划重点

什么是城市地区的危险住房管理补贴?《办法》指出,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将专用于民政部门批准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批准的特困工人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重建或维修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房(河东)用地的补贴。

《办法》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办法》,困难家庭可进行城市危险住宅用地重建,按每户1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在城市地区进行危险房屋维修,各家庭根据房屋维修定额确认维修费用,按实际维修费用的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下附有《办法》全文

广州市危险住房管理补贴管理办法

一、为了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区(含建设区,以下简称“城市”)危险住房管理工作,规范城市危险住房管理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含广州人民政府令164号),结合广州市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危险住房管理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指省自治区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贫困人员或市工会批准的特殊贫困劳动者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房(以下简称“补贴”)

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修缮、治理、改造等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办法不适用。

第三条补贴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自我管理,后财政补贴。

(b)科学、合理、公正和客观。

(c)强调重点和准确地帮助。

(四)业绩评价、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区财政、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效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地区危险住房管理工作。

速令津家要加强危房重建、修缮工程的日常巡逻、指导、监督等。

第五条补贴按照市、区专项资助办法,包括同级政府的年度预算。其中越秀、海州、黎曼、白云区、市区补贴资金比例为533605。天河、番禺、花都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为4:6。黄埔、南沙区整个负担区;从化增城市区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为833602和633604。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有调整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困难家庭实行城市危险住宅用地重建,每户可按1000元/标准申请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在城市地区进行危险房屋维修,各家庭根据房屋维修定额确认维修费用,按实际维修费用的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危险住房产权不是困难家庭的单独所有,根据自己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决定补贴限额。

第七条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管理补贴,在本地重建的城市危险住房,应当会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城镇街道组织规划条件验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原修缮城市地区的危险住宅必须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修缮的房屋鉴定安全等级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同一地址房屋在完成原址重建或维修后且领取补助资金的,均不再重复发放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 申请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维修方案;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按要求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维修工程,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申领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具有相关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现状测绘证明材料;2.房屋改造后相片;3.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房屋维修后相片;2.房屋鉴定报告3.修缮费用有效证明材料(发票)。按要求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三) 审核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四)发放

预算下达后,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年度所属区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于当年度6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资额各自申报下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批复后,市本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

第十一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完成危房治理并发放补助资金档案纳入危房治理督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补助资金申领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的;

(三)擅自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

(六)危房治理后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监督。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抽查,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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