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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税务申报】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3-14 09:32: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34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15:59:51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关* * * *:(纳税人标识号:440721 * * * * * * * * * * * 0333):

我们分公司在2021年6月~ 7月期间多次打电话告知了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但没有接到您的电话,我们分公司暂时无法获得您的户籍地址或常住地址。税务文件不能直接投递或邮寄。(David Assela,Northern Exposure,Minitory)目前《税务处理决定书》(新会税开发区处子(2021) H6号) (附件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后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领取地址:新会区第三大道南156号。

联系电话:0750-6361810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新会税开发区处子[2021] H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新会税开发区处子[2021] H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会税开发区处子[2021]H6号

关炳华(440721 * * * * * * * * * * 0333):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 * *)

我们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 *

一、违法违规事实

1、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必须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缴纳营业税11206.65韩元、已缴纳的税额0韩元、未缴纳的税额11206.65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未收到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必须申报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增值税89653.24韩元、已缴纳的税额0韩元、未缴纳的税额89653.24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未收到的物品。

3、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需要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7060.19元、已缴纳的税额0元、未缴纳的税额7060.19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未收到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需要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个人所得税41340.44韩元、缴纳税额0韩元、未付税额41340.44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未入库。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应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土地使用税4503.37韩元,缴纳税额0韩元,未缴税额4503.37韩元,截至2021年7月28日尚未缴纳存货。

6、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房地产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需要申报房地产税(从征收租赁)32734.12韩元,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需要申报房地产税(从征收价格)2108.93韩元。已经缴纳的税额为0韩元,未付税额为329843.05韩元,直到2021年7月28日才入库。

7、未按指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必须申报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印花税607.80韩元、缴纳税0韩元、未付税额607.80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没有缴纳存货。

8、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追加缴纳教育费。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需要申报缴纳教育费的额外84.05韩元、已缴纳的税额0韩元、未缴纳的税额84.05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没有入库。

9、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地方教育附加。

检查结果显示,您(单位)必须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地方教育追加56.03韩元、缴纳税额0韩元、未付税额56.03韩元、2021年7月28日之前未入库。

二、处理标准和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你需要缴纳未缴营业税11206.65元,增值税89653.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60.19元,个人所得税41340.44元,城市土地使用税4503.37元,房地产税3298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拖欠之日起每天征收欠款的五分之五的滞纳金,到2021年7月28日为止,应缴纳欠款263987.93元。(见下表)

税金

所属时期

本金

拖欠款项

>

营业税

2016-1-1至2016-3-31

8404.99

8089.8

营业税

2016-4-1至2016-4-30

2801.66

2660.18

增值税

2016-5-1至2016-5-31

2801.66

2611.15

增值税

2016-6-1至2016-6-30

2801.66

2569.12

增值税

2016-7-1至2016-12-31

16809.98

13885.04

增值税

2017-1-1至2017-12-31

33619.97

21684.88

增值税

2018-1-1至2018-12-31

33619.97

15549.24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1-1至2016-3-31

588.35

566.29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4-1至2016-4-30

196.12

186.22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5-1至2016-5-31

196.12

182.78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6-1至2016-6-30

196.12

179.84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7-1至2016-12-31

1176.70

971.95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7-1-1至2017-12-31

2353.39

1517.94

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1-1至2018-12-31

2353.39

1088.44

个人所得税

2016-1-1至2016-12-31

8068.79

6664.82

个人所得税

2017-1-1至2017-12-31

8068.79

5204.37

个人所得税

2018-1-1至2018-12-31

8068.79

3731.82

个人所得税

2019-1-1至2019-12-31

8068.79

2259.26

个人所得税

2020-1-1至2020-12-31

7181.73

678.67

个人所得税

2021-5-1至2021-5-31

1883.55

37.67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1-1至2016-12-31

1480.56

1234.05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1-1至2017-12-31

1048.73

653.36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1-1至2018-12-31

987.04

462.92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1-1至2019-12-31

493.52

141.89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1-1至2020-12-31

493.52

51.57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16-1-1至2016-12-31

80687.92

67253.38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17-1-1至2017-12-31

80687.92

50268.57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18-1-1至2018-12-31

80687.92

37842.63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19-1-1至2019-12-31

40343.96

11598.89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20-1-1至2020-12-31

35908.63

3752.45

房产税(从租计征)

2021-5-1至2021-5-31

9417.77

188.36

房产税(从价计征)

2020-1-1至2020-12-31

2108.93

220.38

印花税

2017-4-1至2017-4-30

96.00

0

印花税

2017-9-1至2017-9-30

72.00

0

印花税

2018-12-1至2018-12-31

174.00

0

印花税

2019-1-1至2019-1-31

105.00

0

印花税

2019-3-1至2019-3-31

9.00

0

印花税

2019-6-1至2019-6-30

1.80

0

印花税

2019-11-1至2019-11-30

150.00

0

教育费附加

2016-1-1至2016-1-31

84.05

0

地方教育附加

2016-1-1至2016-1-31

56.03

0

总计

484354.82

263987.93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48342.75元(大写:柒拾肆万捌仟叁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三和大道办公区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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