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车辆名称
1,项目类型
此申报项目是有条件的必要项目。
此项目数据类型是字符型的,最多支持32位输入。
二、输入要求
填写装载货物出国的车辆的名称或号码。申报内容应与运输部向海关申报的货单(装载清单)中记载的相应内容一致。
注意事项:
(一)在出入境地直接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申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请填写船舶编号(来往香港和澳门的小型船舶为监管部门编号)或船舶的英文名称。
2.道路运输:在激活道路货单之前,填写跨境交通车辆的国内行车车号,深圳预先申报模式的申报单填写“国内行车车号”/“预先通关”。激活道路货单后,免除申报。
铁路运输:请填写地块号码或提交订单号码。
航空运输:请填写航班号。
邮政运输:请填写邮政包装号码。
6.其他运输:列出特定运输工具的名称(如管道、行李等)。
(b)填写运输货物转移申报单的要求如下:
1.收入。
(1)水路运输:前夕,提前申报申报“@”第16位全关申报书预先输入号码(或第13位货物目录号码);通过转播填写入境英语船名。
(2)铁路运输:前夕,提前申报“@”第16位全馆申报书预输入号码;转播填写车厢号码。
(3)航空运输:前夕,预先申报申报“@”第16位全官申报书预先输入号码(或第13位货物目录号码);用中继填写“@”。
(4)道路及其他运输:请填写“@”第16位前申报单预输入号码(或第13位装载清单号码)。
(5)上述各种运输方式利用广东地区货物目录,利用通关的早记通关货物填写“@”13位货物目录号码。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间报告“@”第16位全关申报书预输入号码(或第13位装载清单号码)。如果多张申报单需要通过一张全官署通关,则需要在运输工具名称字段中填写“@”。
中转货物、国内水路运输填写驳船名称。国内铁路运输申报车名(海关第四大管区代码“Train”);国内道路运输申报车名称(海关第四大管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请填写第16位全关申报单预输入号码(或第13位装载清单号码)。如果多个申报单需要通过一个转关通关,请填写“@”。
(3)航空运输:“@”请填写第16位全关申报单预输入号码(或第13位货物目录号码)。如果多份申报书需要通过一张全关通关,请填写“@”。
(4)其他运输方式:“@”请填写第16位前申报单预输入号码(或第13位装载清单号码)。
(3)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申报书将填写“集中申报”。
(4)没有实际出入境的货物免予申报。
三、编码规则
没有。
四、其他说明
(a)项目演变
该项目以原申报及原申报项目的“车辆名称”合并为“车辆名称”。
(b)其他
没有。
第四十七章航次号码
1,项目类型
这个申报项目是有条件的必要项目,货物实际出入境时触发必要项目。
填写货物出境的航班号。申报内容应与运输部向海关申报的货单(装载清单)中记载的相应内容一致。
注意事项:
(一)在出入境地直接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申报单。
1.水路运输:填写船舶的航行号码。
2.道路运输:在激活道路货单之前,报告运输车辆的第8位出入境日期(年(第4位)、月(第2位)、日(第2位)、下等)。激活道路货单后填写货物运输批号。
铁路运输:请填写列车的出入境日期。
航空运输:免申报。
邮件运输:请填写车辆的出入境日期。
p>6.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 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 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航次号”与原报检项目的“运输工具号码”,现合并为“航次号”。
第四十八章 提运单号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32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提醒注意: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提运单号”和原报检项目的“提货单号”,现合并为“提运单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四十九章 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项。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8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进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
提醒注意: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五)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和原报检项目的“使用人/生产加工单位代码”,现合并为“消费使用/生产销售单位代码”。
第五十章 监管方式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4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三、编码规则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参数表:《监管方式代码表》(附表13)。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监管方式”和原报检项目的“贸易方式”,现合并为“监管方式”,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五十一章 合同协议号
一、项目类型
该申报项目为必填选填项。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合同协议号”和原报检项目的“合同号”,现合并为“合同协议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五十二章 贸易国(地区)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3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发生商业性交易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提醒注意: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三、编码规则
海关根据国家标准修订的《国别(地区)代码表》由3位英文构成。
提醒注意:原报关和原报检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均由3位数字构成,修订后的代码由3位英文字母构成。例如:原报关《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美国代码为“502-美国”,原报检《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美国代码为“840-美国”,修订后《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美国代码为“USA-美国”。
参数表:《国别(地区)代码表》(附表9)。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贸易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贸易国”,现合并为“贸易国(地区)”。
(二)其它。
无。
第五十三章 启运/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国”。
运抵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出口货物的运抵国为马来西亚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代码为“MYS-马来西亚”,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马来西亚”。
提醒注意: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填报在本栏。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启运/运抵国(地区)”和原报检项目的“启运/输往国家(地区)”,现合并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第五十四章 经停/指运港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6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提醒注意:
(一)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作为指运港填报。
(二)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码,则填报“柬埔寨”和代码“KHM000”。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CHN000”。
三、编码规则
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港口代码表》由3位英文和3位数据组成。例如:缅甸仰光的港口代码为“MMR018”。
提醒注意:原报关《港口代码表》由4位数字构成,原报检《港口代码表》由6位数字构成,修订后的代码由3位英文字母和3位数字构成。例如:原报关《港口代码表》中缅甸仰光的代码为“0106”,原报检《港口代码表》中缅甸仰光的代码为“104018”,修订后缅甸仰光的代码为“MMR018”。
参数表:《港口代码表》(附表14)。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装货/指运港”和原报检项目的“经停/到达口岸”,现合并为“经停/指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