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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职称平移】江苏、浙江、上海三个职位相互认可!允许在两个灯地区之间注册

时间:2023-03-14 06:00: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发行《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7月1日起施行!

1、2件等允许地区间登记、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审查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价格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对于考试合格者,允许跨地区注册执业。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记录、人事关系等制约因素,探索部分专业技术领域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标准化培训素质相互认识。示范区内的工作经验被认为是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2、职称相互承认。

两省一市已按照国家规定审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从事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无需审查或重新颁发职称证书。 (以英语发言)。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术水平进行重新评估。

3、促进终身教育资源共享。

在示范区内进行继续教育时间(分钟)相互承认、证书相互承认。

4、探索医疗保险目录、医疗保险服务一体化。

完善医疗保险外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外地诊疗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通知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省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机关:

现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执行。

上海人民政府

江苏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支持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是实施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机和突破口。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支持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胆尝试、大胆入侵、自主改组、改革整合、资金投入、项目部署、资源配置。

第一,推进重大改革系统整合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党的十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党中央正在明确深化改革措施,可以支持示范区的集中实施、突破性突破和体制一体化。两省一市进行的改革创新示范成果都可以在示范区推广分享。(负责单位:两省1点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赋予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相关管理权力。授予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地区项目,首先负责跨地区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批和记录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赋予示范区执行委员会联合两区一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详细计划的审议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部门)

第三,加强财政支持。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特别基金(3年累计不到100亿韩元),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建设及相关运营保障。在此基础上,两省一市加强示范区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两省一市自行制定),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面的财政支持,积极为中央财政和两省一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财政部门、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第四,加强金融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种资本,在示范区依法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提高示范区分支机构水平,深化业务创新,发展服务示范区(负责单位:两省一时人民银行、银保监、增减、地方金融监管部)

第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试点地区发展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实施绿色保险、水权、排污权、能源使用、碳排放权、节能、绿色抵押融资等创新工作。有效对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和项目的示范先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种绿色发展产业基金。(责任单位:两省一时人民银行、银保监、增减、财政、地方金融监督、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建立建设用地指标总体管理机制。示范区建设事业地指标由两个省一市优先保障。与区域规划相关的轨道、高速公路、国道、航道、环球机场等主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市)以上统筹

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两省一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保障示范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七、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生态绿色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耕地总量平衡、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优先将示范区全域整治项目申报列入国家试点。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对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零星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布局调整。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根据项目用地规模,制定占用补划方案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库)内实施补划。对于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由两省一市在完善占补平衡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能。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通过村内平移、跨村归并、城镇安置等方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等产业的深度融合。(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规划资源部门)

九、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广电运营商加快实施5G、千兆光纤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探索跨域电信业务模式创新。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统筹规划示范区互联网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布局,加强对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支撑和服务能力。支持引导示范区重点行业和重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标识解析企业节点。推进数字制造、量子通讯、智慧交通、未来社区等应用,加快“城市大脑”建设。(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工业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大数据管理部门)

十、打造教育协同发展试验区。争取高水平大学在示范区设立分校区、联合大学和研究机构,并开设优势学科、专业。支持优质教育集团在示范区办学或者合作办学,对落户在示范区的高校、中小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支持打造职业教育高地,结合示范区产业特点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产教融合示范区。探索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中本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支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师资培训中心。(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部门)

十一、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在示范区内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对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可突破参训对象地域限制。聚焦示范区内重点产业,共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并积极申报国家级基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实施公共应急和传染病联防联控,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鼓励省(市)级三甲医院在示范区建立分院或者特色专科,与示范区内医院建立结对支持机制,打造长三角医疗培训一体化平台。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标准的医院创建三甲。支持境外医疗机构、境外医师在示范区办医、行医。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认。(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卫生健康部门)

十三、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在示范区内注重打破区域限制,重点推进医疗资源互补、医保信息互通、医保标准互认、业务经办互认、监管检查联合。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医疗保障部门)

十四、推动文化旅游体育合作发展。联合打造示范区全域旅游智慧平台,共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圈,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提升现有体育赛事知名度,吸引更多更高级别体育赛事落户示范区,推动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联合开展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实现示范区城市阅读、文化联展、文化培训、体育休闲、旅游一卡通、一网通、一站通、一体化。(责任单位:两省一市文化旅游、体育部门)

十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示范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发展改革部门)

十六、探索科技创新一体化发展和激励机制。推动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鼓励相关地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针对目标清晰的示范区内企业共性技术需求,探索“揭榜制”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机制,支持示范区内企业申报三省一市科技攻关项目,推动项目驱动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民政部门)

十七、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推进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质互认。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八、推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责任单位:两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九、完善吸引海外人才制度。支持在示范区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为外国人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拟长期在示范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雇的外籍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优化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示范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并将企业相关信息即时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责任单位:两省一市税务部门)

二十一、创新医药产业监管服务模式。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究用对照药品的进口流程,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机制,提高医药产业等领域的监管效能。允许示范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长三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责任单位:两省一市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两省一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两区一县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研究建立产业合理布局、有序招商和错位发展等工作机制。示范区执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和一体化制度创新及推进实施的职责,做好政策研究、情况交流、检查评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掌握各项政策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两省一市报告。两省一市对两区一县实施有别于其他市县的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责任单位:两省一市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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