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陕西、河南、厦门、广州、福州、江门等地相继出台政策措施,帮助电影企业。
最近,相关政策大量涌现,支持文化企业,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CMNC——广播电视标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全文转载如下:
浙江省公布《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
6月8日,浙江省广电局发布了《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
1.切实落实国家广电总局25条扶持措施。全面落实总局《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5条措施》(广电发〔2022〕25号),建立上下联系、高效协同推进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重大示范、重大改革,落地浙江。
2.加强财税优惠政策予以公布。加强坚定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释力度,引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明确保留退税政策,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运用各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和基金补贴,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消除困难。从投资批准、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为企业发展积极争取良好的条件和平等竞争机会,切实减轻企业的税负。指导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争取更多项目以获得政府支持。
3.优化电视剧网络电视剧服务管理。继续探索重点网络影视剧初审权,指导横店电影文化产业集聚区、中国(志强)视听创新创业基地、常山影城、舟山等地,将重点网络影视剧评审中心压缩到平均40天以内。进一步完善电视剧全程管理“八种工作机制”,对重点剧实施挂图作战,各剧配备联络员,提供全程、全要素、家庭腐蚀服务。对疫情防控延误制作的重点视听项目,协调评审专家,加强对重点题材剧本创作、电影拍摄、后期编辑、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指导把关,加大培养支持力度,确保作品及时高质量上市。
4.办好重要的视听节活动,促进文化消费。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举办各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活动。积极推进中国国际动漫节、MIP CHINA杭州国际电视内容高峰论坛、中国电视艺术创新峰会及产业推介会、中国视听创新创业大会等展览活动。建立广播电视及互联网视听产业展示、交流、合作及交易平台,为视听企业创造更多贸易合作机会。
5.健全广电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目录制度。探索广播电视领域的全面审慎监督,在"首次违法和危险后果轻微、及时纠正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有关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出台《广播电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指导各地不能细致地实施和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全面实施“在线处理、手持设备、预约处理”,确保政务审批事项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互联网、在线处理、政策回答渠道畅通、审批及时。
6.实施智能广播电视服务农村振兴行动。发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的优势,同时开展消费支持、人才教育支持、文旅宣传、农村文化建设等工作。深化“共同跨越”开展,帮助山区26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高质量发展公益行动。推进“智能光电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建立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标准,推动智能光电全面融入农村振兴。
7.加强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支持。加强对“智能家庭创新研究和应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的指导。研究室负责总局科技项目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开展面向未来的电视新形态、新场景技术研究及应用试验。与有关部门一道,鼓励和支持合格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承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是国家和省级R & amp积极支持申报d项目,提高创新发展水平。
8.发挥产业基地(公园)资源集聚和创新的主导作用。开展第二次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校园)培育,探索云商基地培育模式,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召开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校园)工作座谈会,推进基地(校园)专业化、标准化、差异化发展。
9.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加强对中外合作项目、优秀海外传播作品、中国纪录片对外传播作品的优惠支持,引导视听企业善用外贸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沿线等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展览会。支持中国(浙江)电影产业国际合作试验区开发建设国际运输交易平台,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
10.提高视听人才培养力。积极协调国内一流大学的视听专业教育资源,积极协调教育所需的高层次专家人才和优秀教育教师,开展音像行业的山教融合人才培养,实施试点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广播电视文艺创作培训班和全省网络电影企业周昌原培训班等各种培训,帮助企业培养视听人才。举办长江三角洲高校短视频大会,吸引和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进入浙江就业创业。
山西省推出《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
/tos-cn-i-qvj2lq49k0/63b39560245144b0b3c2a640dc8b0efc?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034956&x-signature=4DQuIDvTcK2nh7PGk4Di%2FMsOpwU%3D&index=1" width="640" height="476"/>6月,山西省财政厅出台《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涉及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等5方面,共12项,以进一步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文旅康养项目,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文旅品牌推广和景区提档升级方面:
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省文旅宣传推广,提升山西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影响力。
演艺影视产业发展方面:
对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全国优秀保留剧目”等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年度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或国外参加重要演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省内影视制作单位出品的重点影视作品给予补助。对在国内外重大电影节中获奖的优秀影片,每部奖励50万元—10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每部奖励200万元。
河南省多地出台影视产业扶持政策
4月,河南省安阳市政府发布《安阳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包括,在该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摄制安阳重大题材影视作品,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每部奖励1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飞天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部奖励100万元等。
去年,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出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影视制作、文化传媒等文化企业落户虞城,给予缴税额10%-30%的奖励,并对重点文化项目实行无偿代办服务制度等。
去年初,河南省广电局对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厅局《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新广联〔2018〕8号)落实情况进行调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全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示范,全面提升河南影视产业的质量和效益,为建设文化强省做出应有贡献。
厦门影视企业可申请专项扶持
6月,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6月15日24:00前,接受相关影视企业网上申报。
这三类企业可获扶持:
一是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是来厦拍摄的外地影视企业。
三是投资影视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影视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影视器材融资租赁公司。
扶持范围涵盖13类,包括: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电影发行;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大型影视活动;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
“申报指南”也列出一些规范和限定,如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税收时间,必须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广州市拟发放2022年度电影产业扶持基金500万元
6月17日,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公示,为加快广州市电影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力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根据《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过专家组评审通过,拟发放2022年度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资金合计500万元。
其中,资助类资金300万元,资助对象包括电影创作与生产、电影拍摄基地园区、发行与放映、电影行业社会组织等。奖励类资金200万元,拟发放给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的《南越宫词》和广东博纳影业的《中国医生》各100万元。
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6月24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征求《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支持原创影视剧本创作。鼓励本土原创影视剧本和深刻反映福州传统历史文化及现实生活,富有福州地方特色,讲好福州故事,体现时代精神的影视剧本。
对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5万元;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30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1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发行播出。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方式给予第一出品企业奖励:
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
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福州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奖励;福州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和金丝路奖的奖励100万元,入围奖励50万元,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每部奖励出品方1000万元;获得国内其他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大力拓展福州影视文化国际交流空间,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凡在福建省备案、立项且福州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成功赴境外发行,发行成交价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5%给予福州市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福州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引进福州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外电影企业、境内广播电视制作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按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
支持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福州市设立工作室,按工作室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个人对地方贡献额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影视作品在福州市取景拍摄。对宣传提升福州市城市形象、发展福州市文化旅游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福州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景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江门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6月18日,江门市委宣传部发布《江门市影视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的通告。
鼓励影视剧本创作:
反映江门题材、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传播影响力的影视剧本,拍摄制作成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编剧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许可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进入影院公映,一周期年内票房10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广东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下同)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电影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鼓励影视作品播映。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为江门市影视企业的影视作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电影进入影院公映,一周期年内票房1000万元以上的,按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二)电视剧在央视频道或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动画片在央视十四套或在金鹰卡通、哈哈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嘉佳卡通频道首播的,每集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四)纪录片在央视频道或省级重点卫视首播,并总时长40分钟以上的(含40分钟),最高奖励50万元。
(五)网络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哔哩哔哩)首次播出,企业在视频网站获得分账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非江门市影视企业、题材属于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传播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参照执行。
奖励影视精品。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为江门市影视企业的影视作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二)电影、电视剧从江门市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三)电影、电视剧从江门市申报,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非江门市影视企业、题材属于正面宣传提升江门市城市形象、产生广泛的传播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参照执行。
鼓励影视企业在江门市取景拍摄和制作。
影视企业在江门市拍摄和制作,通过江门市税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影视作品在电影院公映或央视频道、省级重点卫视播放;
(二)播映的影视作品正面展现江门市形象;
(三)播映的影视作品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
其在江门拍摄期间所产生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后期制作等费用,按照支出发票(限于销售方为江门辖区纳税人或代开机关为江门市辖区税务机关)金额的3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来源:CMNC—主编温静,综合自界面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