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款3万韩元。
2020年7月,被告人秋某在宜春市原州区鼓楼路步行街受害者方某甲经营的一家烟草酒店购买香烟,谎称是宜春市某发展改革委主任,有能力帮助举报项目。受害者方某甲、方某乙请求帮助申报农业项目入境。2020年7月9日,具某以申报新农村农业项目需要申报费用为由,要求方某和方某支付6万韩元。两个受害者被诈骗后,多次催促具某还钱,具某只还给房间某甲27000韩元。
另外,秋某还以诈骗罪被判处2000年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罚款1000韩元。因盗窃罪,2002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1000韩元。因诈骗罪,2015年9月5日被原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1万韩元。
法院审理说,被告人秋某以非法拥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很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应与累犯一起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