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李某2019年工资收入20万韩元作为按规定可享受的扣除,包括“三险一金”2万韩元、赡养老人的全额扣除2.4万韩元、预纳税7080韩元。
李某在2019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缴时,研究了网络前的《退税比法》,然后将可扣除的“三险一金”增加了1万韩元,虚构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成为应纳税额(200000)
一想到楼上邻居厕所的水渗了进来,自己的天花板和墙壁发霉了,李某说“灵感在动”,根据自然灾害,“享受”的扣除税额为4880韩元。因此,已经预付的7080韩元税金全部可以退税。
看到退税这么容易,李因贪婪而一发不可收拾,交了5000元的税,申请退税。
通过这一操作,李某不仅可以退还实际缴纳的7080韩元税金,还必须退还国家实际未缴纳的5000韩元税金。
2,相关法律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了自然人自愿纳税申报义务,规定了综合收入的年度汇缴款和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时自然人自愿申报义务,并将自然人遵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了共同激励或惩戒的范畴。另外,对于不如实举报的涉税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也有较为健全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10条第1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要获得综合收入,必须处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税。需要处理汇算清缴的人,应在获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理汇算清缴。”
第12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按利息、股息、奖金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月或顺序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代缴税金。”
第15条第3款规定:
“有关部门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共同激励或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兑信息有误,税务机关必须告知更正情况。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扣缴税款的,不影响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如下:
" ".不通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额的,是逃税。对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29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同惩戒。对违反税收征收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一)提交虚假专项扣除信息;(b)反复享受特别额外扣除的.纳税人在职、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在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3条规定:“居民个人填写特别补充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不更正或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纳税人获得特别补充扣除。居民个人按照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以继续享受特别额外扣除,上个月没有收到扣除的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扣除。
三、处理方法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与李某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逃税和处罚
李某增加了可扣除的“三险一金”1万韩元,虚构了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对不符合自然灾害减税条件的房屋渗透损失,根据自然灾害减免税额4880元。
如果上述两项已经全额退还预缴的税金7080韩元,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逃税。
2.处罚李某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
因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的规定,因此,给了个别纳税人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可能。对李某骗取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未有定性骗税并按照骗税进行处罚的规定,可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杜撰5000元已缴税款并申请退税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及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李某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并通知李某,但李某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李某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李某的上述违法行为,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李某实施联合惩戒。
从上述案例可知,自然人应重视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应轻信网上教唆违法的所谓退税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