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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申报月】财税小教室:编写企业所得税季度报告

时间:2023-03-12 18:39: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7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7.15。所以最近各部门的财务人员忙着加班,本期还需要申报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我们集团所属的小型美利公司本赛季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所以来咨询。其他公司的纳税人在申报时是不是也有疑惑?不如写一篇文章解释一下。不同地区的申报系统可能会有一些差异,我将以北京地区的申报系统为例进行说明。

1.进入纳税申报页面,在“要按期申报”中找到“财务报表申报”,点击右侧的“编制财务报告”。请参见下图中的红色圆圈。

2、然后进入“选择财务报表提交类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即可。完成选择后,单击右上角的“下一步”。图:

3、以及进入财务报表的申报。三份主要报告可以根据会计编制的报告编写。最后《企业会计准则笔记》的部分内容可能不知道怎么写,也有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写。不填也没什么影响。如果想写,但不知道怎么写,请参考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前面的那部分,复制起来会很完美。

4、编制财务报表后,回到“必须按期申报”,找到“居民企业(征收彩章)企业所得税月(季度)也申报”,点击“填写申报单”。图:

5、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类)”后,会出现这样的提醒:一定要认真阅读。我们集团内的财务人员在填写申报单的时候可能没有认真阅读,所以闹了乌龙。内容如下:

1,根据国务院最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美利坚合众国企业,每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征收一半所得税。

2.500万韩元以下设备机构一次性扣除等部分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第二个内容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说,价值在500万韩元以下的设备机构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不再需要根据折旧额进行税前扣除。

有人问了一个很实用的问题。合格的固定资产在所得税前可以一次性扣除,所以每月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吗?

事实上,这进入了混淆会计标准和税法的误区。定期折旧遵循会计准则,而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则遵循所得税法。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第一个内容的最后一句。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所得税减少一半。

正是这句话迷惑了很多人。

事实上,这句话的正确解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利润企业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0%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公司符合小利润企业,

业的条件,而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那么所得税的征收率为:25%*20%=5%

但是,现在,国务院的最新政策规定: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就相当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况下,所得税征收率为:5%*50%=2.5%。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所得税征收率仍然和之前一样。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那么应纳税额=100万*2.5%+20万*10%=4.5万,减免税额=120万*25%-4.5万=25.5万

我们集团内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人员申报时就是在这里出了问题。

6、理解了以上内容,就可以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了。黄色的表格就是需要填写的,这个表需要填的内容不多,也不麻烦,就不啰嗦了。

其中,第二栏中的“营业成本”在填报的时候会出现分歧。这个营业成本应该填的内容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但是有的人认为这栏应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有次我在税务局就遇到一个老会计非坚持这么填。

如果企业有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等)、减计收入(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等优惠事项的,需要在第七栏中选择相符合的优惠事项,并填报;

如果企业有符合所得减免的优惠事项,需要在第八栏中填写优惠事项。

第十三栏是填写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都要填写这栏。

所得减免和所得税额减免,看着长得很像,但是意义却是大相径庭。你细品,再细品。

7、《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明细表》,本表仅填报实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实行该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8、《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如果公司有该项业务就填报,没有就不填;

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没有的就不用填。

该表的填报要求如下:

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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