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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价格申报】低硫附加费需要向海关申报吗?

时间:2023-03-12 09:07: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情况

2021年2月,H海关发现管辖区内A企业进口货物存在低黄附加费风险,即检验验证。根据相关船务管理费发票及付款收据等文件,直航船到达通知中另外列出了低黄附加费项目,该费用已由进口企业实际支付,海关据此认定,该货物是买方实际支付运输相关费用而未申报的。企业主张,贸易申报方式为CIF(成本和保险费运费),包括低黄附加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交易价格中,因此不能再单独征收。海关经过对企业的政策说教、解释法讲道理,最终妥善解决了纠纷,企业依法缴纳了相关税金。

要点分析

什么是低硫附加费?

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简称LSS)是众多海运附加费之一,是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地区为弥补船舶使用低硫燃料的成本而征收的附加费。为了支持全球节能减排,国际航运业、国际海事组织等纷纷出台船舶排放标准,要求在排放控制区严格控制船舶燃料排放物中硫化物的含量。海运的普通燃料是重质燃料,硫含量一般高于上述标准。为了满足排放控制区的硫含量要求,航运公司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纯度高的燃料,经常对这部分额外费用向收货人征收低硫附加费。

低硫附加费要征收完税价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5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该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审查和确定,在将货物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之前,应包括运输和相关费用、保险费。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应按照买方实际支付或需要支付的费用计算。

低硫附加费是物流供应商根据运输服务的提供而产生的,是船舶在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料向有关各方收取的费用,与运输过程密切相关,发生在货物卸下之前,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所述运输和相关费用。

一般来说,进口货物交易方式采用FOB(正式交货)条款时,低黄附加费显然由进口货物收货人实际承担,应征收货物完税价格,并如实向海关申报。如果进口商品交易方式是CIF或CNF(成本运费)条款,且已包含在外国卖方支付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中,则应根据买方和卖方的具体承诺作出决定,而不在纳税价格中单独包含。如果不包括在外国卖方支付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中,而实际上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承担,则必须在货物完税价格中列出,并如实向海关申报。

企业应该如何申报低硫附加费?

企业向海关申报时,低黄附加费可以填写在海关申报单“杂费”一栏。如果没有首次申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后续申报:

1商品申报后释放前,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电子补充申报单申报费用。

2货物放行后,海关要求补充申报,企业应在海关收到海关通过海关补充申报管理系统发出的价格审查电子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该系统的电子补充申报单申报费用。

3货物释放后,企业自查申报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事先公开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案例启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运费包含在纳税价格中,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费用与运输相关,即广义上称为“运输及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附加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等。

2费用应在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点卸货之前计算。

3这笔费用由买方支付,但不包括在申报价格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低硫附加费应包含在完税价格中。实际上,企业向物流供应商(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货代等)支付的低硫附加费没有统一的名义,低硫燃油附加费(LGGR)、燃料附加费(NBAF/BUC/BS)、短期药品燃料附加费(EFF)、新企业应根据买卖合同和费用支付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海关如实申报相关费用,以免承担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文/胡伟俊陈海雄

(黄埔海关)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1年11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处理要求请咨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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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常相婧

审校:王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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