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广西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批准机关许可施工总承包资格相应的专业承包资格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建政务[2022] 8号
各老城区住宅城市建设局、行政批准局、各有关机关:
2018年5月,我厅印发了《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建政办〔2018〕5号),明确了建筑业企业的直接申报和审批机关与施工总承包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格(以下简称资质单纯增加、升级)等。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老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计建政办〔2018〕5号文件受理资质简单增减、升级申报事项,合格施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相应资质简单增减、升级,审批后不能重复申请相同资质。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百色市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中国(广西)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百色市以外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易增项、
第三,建筑业企业不能通过素质单纯增加、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素质进行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四、通过特许经营审批方式取得资格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5.我厅委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查部门的沟通合作,规范和完善受理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将审批结果自愿反馈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8] 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就直接申报、许可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相关事项,向计建政务办(2018) 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局)通报了情况。
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账号发〔2018〕29号)精神,建筑业“旁观服”
一、申报范围
可以直接申报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请参阅附件。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建设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共工程、机械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二级资格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设时[2015] 20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时[2015]20号)。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及等级的企业,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在申请报告中,企业应分别说明有申报条件规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申报与建设总承包资格类别相对应的专业合同资格类别和等级,并按照建市[2015] 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了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申报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数等相关指标和企业完成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
(四)资格标准要求的工厂证明文件只承认工厂生产权,不承认与工厂建设有关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和证明文件。
四、其他事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是否持有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以及是否在工作中履行职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整顿停业、降低素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设公司依法罚款,停止执业,取消注册执业资格
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申报和我厅已受理的专业承包资质申请,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