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机关四川省国税厅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税收毛利率的公告。
四川省税务机关四川省国税厅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税收毛利率的公告。
[发行日期:2018-02-12] 2018年第3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目前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税收毛利率公告如下:
1.四川省境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房税费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税收毛利率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另行确定(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市和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郊区和马江市、江汀市、西昌市、郊区。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上述城市及郊区以外的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9) 195号)同时废除。
特别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税收毛利率明细表。
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国税厅
2018年2月5日
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释
[发行日期:2018-02-12]
一、发行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31号,以下简称《办法》),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按预计税收毛利季度(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将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对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销售额进行计算。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的税收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四川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税厅在各地地方税、国税厅共同估算的基础上,根据《办法》制定了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第1条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了税收毛利率。根据各地情况,分市、分区决定了各自的税收毛利率。公告作为附件详细记载。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市和郊区、其他地区的具体内容。
公告第3条规定了实施时间。企业所得税以季度(月)预付、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为方便纳税人报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四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
制定产品税收毛利率明细表。
徐州市
分区
税收毛利率
成都
城市和郊区、其他地区(包括建阳)
20%
子贡
datetime="2018-01-30T11:41">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20%
攀枝花
城区及郊区、除米易外其他地区
10%
米易
15%
泸州
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
20%
德阳
城区及郊区、除广汉外其他地区
10%
广汉
15%
绵阳
城区及郊区及安州区
15%
其他地区(除安州区)
10%
广元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2%
遂宁
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
15%
内江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2%
乐山
城区及郊区、峨眉山、犍为
20%
除峨眉山、犍为外的其他地区
15%
南充
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
20%
眉山
城区及郊区、仁寿、彭山
20%
除仁寿、彭山外的其他地区
15%
宜宾
城区及郊区
20%
其他地区
15%
广安
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
15%
达州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0%
雅安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0%
巴中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2%
资阳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0%
阿坝
城区及郊区
11%
其他地区
7%
甘孜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10%
凉山
城区及郊区
15%
其他地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