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民政(2018) 19号)和《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委清明展(2020) 29号)文件精神,《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细则(2020-2022年)》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0日
福建省企业R & ampd经费投入分段补贴实施细则(2020-2022年)
第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号(民政(2018) 19号)
第二条细则规定企业R & ampd仅适用于经费投入分段补贴,新型研发ampD机构和科技巨头领导企业补贴不包括在内,三种补贴方式规定不能在同年同一标的物上反复申请补贴。
第三条企业R & ampd经费投资段补贴大象及资金使用范围为我省设立时每年的R & ampd经费的内部支出在50万韩元以上的企业和规模以下的高科技企业要达到。
第四条企业R & ampd经费用于企业的后续研发;d、平台建设、研发amp为了辅助d组、科研管理人员激励等,投入到分段补贴中,采用候选人乔治院的方式。
第五条企业R & ampd经费投入分裂补助的估计数为企业前一年的R & ampd经费支出金额(政府部门的R & ampd扣除经费)和上一年的R & amp与d费用支出相比,是以同口径增加额为依据的。预补贴和年度R & ampd分为经费补贴(清算)。
(一)年内的预补贴为R & ampd经费预补贴和高R & ampd分为经费预补贴。年内R & ampd经费预补贴为上一年度R & amp限于在D经费上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申报,按上一年度核定补助金金额实行预补贴,并全额预付省级财政存款经费。高R & ampd经费预补贴为今年单一研发ampd经费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企业申报中,仅采用“一议”的方式,随时申请补贴。
(2)年度R & ampd经费补贴(清算)分为基础补贴、增加额补贴和激励补贴。
1.基础补助金:年度R & ampd经费支出不到1000万韩元,研发ampd按经费支出额的5%计算辅助经费。每年R & ampd经费支出额不到1000万韩元(含)、2000万韩元,其中1000万韩元给予50万韩元补贴,超过1000万韩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4%给予补贴。每年R & ampd经费支出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的情况下,其中2000万韩元给予90万韩元补贴,超过2000万韩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给予补贴。
2.增量补贴:企业每年的R & ampd根据经费,以上一年增加额的6%为基准发放补助金。前一年的R & ampD未申报成本段补贴,或上一年度获得地方统计局(或统计局批准的)研发ampd对于投资统计为零的申报企业,不能申请增长额补贴。
3.奖励补贴: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研发ampd经费的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5%的高R & amp对于d投资企业,现有R & ampd在享受经费的分段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研发amp根据d经费,超过上一年的增量,给予10%的奖励,最高补偿500万韩元。
第六条根据补贴类型,申请企业应当通过申报系统申报《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服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附件一)、《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表(清算)》(附件二)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附件三)。
第七条企业补贴清算审查由各老城区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科技部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由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负责企业研发ampd经确认,申请了经费支援证明材料。有人怀疑,可以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研究和实验开发(RD)投入统计规范进行现场验证。
第8条R & ampd经费投入、分期补贴、清算、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研发ampD包含支出科目的年度审计报告或R & ampd提供费用特别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可以直接申报年度补贴限额。R & amp没有d成本相关内容审计报告的企业为R & ampD必须向第三方机构提供费用、支出相关账户等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计,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的企业和研发ampd未设立支出科目的企业不申报分段补贴。
(一)国家统计局企业(单项
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提供上一年度核定报国家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统计数据少于审计报告时,以统计数据为准进行补助。(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可提供清算当年度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佐证材料。
第九条 年中研发经费预补助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核定研发补助经费及核定补助金额;高研发经费投入预补助申报企业以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条 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审核工作由申请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负责。企业通过“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通过政务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参与申报清算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设区市科技部门(省属企业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清算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按3:3:4比例分级承担,其中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经费按4:4:2比例分级承担;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在省级的企业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在设区市的由省级和设区市按3:7比例分级承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年度清算具体情况下达上年度省级承担的清算资金。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清算文件后,应尽快完成拨付企业补助资金程序,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先将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已获得年度预补助资金但未参加清算的企业,省科技厅、财政厅统一安排第三方进行审计,对已预补助的资金超出全年应补助的部分予以收回。申请预补助企业在清算前倒闭的,清算资金直接按预补助资金额度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5%,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2%,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20%,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增速力争达到18%。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全省1~3位且达到相应增速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受助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主动自觉接受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研发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补助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三年。原《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知及实施细则.doc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申请清算表 1.xls
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中预补助申请表 2.xls
福建省高研发经费投入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部门认定意见 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