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9月“佐藤”成立的A公司和“白英2020年10月,A公司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B公司于2020年11月向A公司交付货物。2020年12月,“佐藤”和“白英”之间因个人原因发生了纠纷,为了报复“佐藤”,“白英”决定不向“佐藤”开具等值发票。
问题:实务中经常有对方公司开不了发票的事情,到底该怎么办?没有办法吗?
一、事后解决办法
1.拨打12366或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投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
第十二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电话举报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有关部门:
(二)未开具发票的发票、未申报的税务登记和其他轻微税务违法行为的相应逮捕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查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一般对方公司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开票,但对方公司仍然不开票怎么办?有惩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人没收。
(一)未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开具未加盖发票印章的。
对方受到行政处罚也不开发票,税务机关还有什么附加措施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绝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没收该发票或停止开具发票。
主管武器官限制对方公司对外开具发票,影响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但实际上我方无法收到发票。如果遇到这样的无赖,其实是没办法的事,有人说要去举报逃税吗?实际上,对方不开票并不意味着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所以这条路也行不通。
个人认为,如果对方确实不开票,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保留相关资料,包括合同、资金流、运输发票等,并将凭证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达成谅解。至于增值税的损失,仅仅吃一次挫折是明智的,怎么能防止这种“小人”?
二、前瞻性
一般遇到这种“小人”,事后真的不开发票的情况下,我方确实是被动的,但如果事先采取某种方式和技巧,就有避免的方法。例如,每次签订合同,都会约定开票时间,如果对方违约,则按xx%每天支付违约金。到时候对方不开发票就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法院受理和胜诉的概率很大。
总之,很多事情发生后没有太多回旋的余地。必须事先进行规范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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