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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税务申报】2022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时间:2023-03-11 03:32: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6日10时56分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支持居民交换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0日)规定:“1、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房后一年内在市场上回购住房的纳税人,退还出售现房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置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房转让金额。如果新购买的住房金额小于当前住房转让金额,则按照当前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当前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厅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现房销售后一年内在同一城市回购住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出售现房。

纳税人交换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新购买的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当前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当前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新买的住房金额小于当前住房转让金额,退税金额为(新买的住房金额)当前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前住宅转让额和新购买住宅金额与认可的计税价格不一致,以计税价格批准为准。

目前,住宅转让额和新购买的住宅金额都不包含增值税。

二、多人共同出售住房或新购买的住房由多人共享的情况下,应根据纳税人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目前的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买的住房金额。”。

2.享受居民回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3、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回购的住宅必须在同一个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管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2.出售住宅的纳税人和新购买的住宅之间必须有直接的联系,必须是新购买的住宅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如何确认居民商品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现房和新购置住房的销售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3、出售现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置的住房为二手房,购置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买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上规定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买的住宅是新房,购房时间以住宅城乡建设部门处理住宅交易合同的时间为准。”

4.纳税人想享受居民更换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应该向哪里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5.福建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46号)规定:“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了50%。下调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附件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规定为“福建1.96875厘米/千瓦小时”

因此,福建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米/千瓦小时。

6.全额利息贷款合同和部分利息贷款合同都可以免除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12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5)无息或利息贷款合同,国际金融机构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贷款合同。”

另外,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2] 16号)规定:“无息、利息贷款合同是我国各专业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和各专业银行发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利息的贷款项目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上述文件不限制利息比率,全额利息贷款合同和部分利息贷款合同均可免除印花税。

7.纳税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只注明利息,不注明利息,全额缴纳印刷税,并获得财政部发放的贷款补贴,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并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12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5)无息或利息贷款合同,国际金融机构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贷款合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2] 16号),“无息、利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各专业银

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若合同未列明属于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不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

8.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因此,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9.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买卖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如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不属于个人的,应按照买卖合同计征印花税;如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0.签订雇主责任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12.游戏厅签订游戏币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因此,游戏厅销售游戏币实际上是提供娱乐服务,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3.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未注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1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因此,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免征印花税。

15.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只有属于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情形,才可以按照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依法申请退税。

16.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是否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多份应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因此,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属于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

17.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因此,纳税人为属于同一税目的多份合同汇总申报印花税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应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日期。

18.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3. 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 不需填写。”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填报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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