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专稿】
近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苏州市区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征缴业务划转的通知: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要求,自2021年10月11日起,苏州市区(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原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等业务将划转至医保经办机构,为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衔接,现将划转的相关业务经办流程通告如下:
一、划转业务
单位及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下同)参保和变更登记、医保退休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退等业务。
二、单位线下办理
市本级经办地址:
苏州市城市生活广场(平泷路251号)A座6楼医保综合服务大厅,各区原征缴类业务经办服务大厅地址不变。
各区地址:
姑苏区经办服务大厅:解放东路117号
高新区经办服务大厅:狮山路22号
吴中区经办服务大厅:越溪塔韵路178号
相城区经办服务大厅:庆元路168号
三、单位线上办理
已开通网报的单位,请登陆“苏州市医疗保障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原已通过人社部门申请的CA数字证书可继续使用)。
四、单位申报结算
(一)业务申报期
上月11日至当月6日,参保单位可进行当月的人员增减申报;7日至10日为当月的结算期,期间不能进行人员增减申报;11日以后的人员增减申报纳入下个月的结算期。
(二)窗口申报
自2021年10月11日起,市区参保单位在当月结算期内应先至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完成人员增减、补缴等征缴类业务申报,再持相关材料并重新取号后,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完成申报确认。
(三)网上申报
自2021年10月11日起,我市医疗保险网办系统已基于原人社网办系统进行升级,参保单位可在升级后的医保网办系统进行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补缴、信息变更等业务的查核确认,登录方式不变,操作模式基本不变。如发现与人社部门申报信息不一致的,应于当月业务申报期内办理补申报手续。
(四)医保退休核定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先至人社部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退休核定。
五、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参保与停保
自2021年10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职责划转后,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申报缴费。每月21日至26日期间税务部门进行批量扣款。每月25日(含当日)之前办理新增申报的可从当月开始缴纳,每月20日(含当日)之前办理灵活就业中断业务的默认当月不缴费。参保人员需按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8日
责编: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