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复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等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正确填写第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获得政策红利?只要掌握写报告的重点,正确计算3月份“不含税销售”和1%征收率征收附加值的“课税扣除”,就解决了享受政策红利的申报问题。结合以上两个重点,我们以河北省为例,编写了两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例子,供参考。
示例1:
A为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第一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提供法医咨询服务,自行增值税一般公布税共10.3万韩元,2月提供认证咨询服务,未开票收入10.3万韩元;3月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发行增值税一般公告税共10.1万韩元。
案例研究:
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1、2月征收率为3%,3月征收率为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
纳税人每月不含税收入=10.3/(1 3%)10.3/(1 3%)10.1/(1 1%)=30万韩元,季度销售额共计30万韩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该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万元,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填写核心事项。
梳理发生的经济工作是报告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根据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而获得的销售收入和相应的税收,并填写申报单。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商品销售、实现销售收入为0万韩元,申报单“商品及劳务”栏相关栏为0次。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应列在与“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列相对应的相关列中,第一季度收到的免税额为7000韩元(103% 103% 101%=0.7万韩元),销售收入和免税应填写为“0.7万韩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例2:
b为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同时销售计算机和图书。纳税人选择第一季度作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提供法医咨询服务,未开具增值税一般公告税共计10.3万韩元,发票收入3.9万韩元。2月销售电脑时增值税一般公布税合计7.21万韩元,3月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税合计10.1万韩元。
案例研究:
河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1、2月征收率为3%,3月征收率为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构发行了普通发票不含税的收入=)/(1 3%)=17万韩元。
未开票不含税收入=3.09/(1 3%)=3万韩元,
增值税专用开票不含税收入=10.1/(1 1%)=10万韩元,
季度销售额共计30万韩元。
根据财税(2019) 13号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一季度一个纳税期限,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这个纳税人除税金外的销售收入为30万韩元,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除优惠。但是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缴纳税金。因此,该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需要计算纳税,其他收入可由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填写核心事项。
1.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梳理和分类是报告的先决条件,这个事例首先要根据商品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进行分类。
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对应的税款分别计算、填列申报表。本案例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7万元,对应享受的免税额为2100元,应将销售收入与免税额填写至申报表“货物及劳务”列的“免税销售额”(9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0栏)、 “本期免税额”(17栏)和“小微企业免税额”(18栏)等栏次。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数据应填列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相关栏次。2.对取得的应税收入细分为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本案例中提供应税服务实现销售收入(不含税)23万元,其中1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缴纳税款,13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本案例的征税项目应填列至“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等栏次。免税项目应填列至“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等栏次。
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1%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中第二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第三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规定进行申报表的填写。
即:该纳税人3月份销售额=10.1/(1+1%)=10万元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2%=0.2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10万元×3%=0.3万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来源: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