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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外汇局网站3月23日报道,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开展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根据《意见稿》,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时,应通过经营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涉外收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在境外收到的钱和境外支付,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和境内非居民发生的供求。其中,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暂不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款支付进行申报。但是,对境内事业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意见稿》第8条就涉外供求数据的基本信息提出,国内银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申报实体应当与国内银行一起进行数据申报。
对涉外收款支付数据的申报信息,申报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境内银行涉外收据管理规定和其他涉外收款支付申报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并提交申报信息。对单一交易额在1万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的居民个人涉外贷款进行限额下无申报,居民个人申报主体可以免除涉外收据(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上记载的申报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原条款规定对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包括5000美元)的居民进行个人涉外支付、限额和豁免。
对此,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国家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原局长关涛表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遵循“先申报后支付的原则”,提高申报豁免限额,减轻申报主体的负担,便利居民个人跨境收纳。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