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9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销申请。但是,《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人是否可以请求撤销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因此,有人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撤销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人仍然可以撤销申请。但是也有否定的观点。
对此,有《九民会议纪要》第108条“破产申请的不接受和撤回”的答案。法院裁定,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破产理由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销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不允许。没有《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法院不能判决驳回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宣告进行审查后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驳回申请。申请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原因,即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金不清),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九民会议纪要》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最高法民2庭阐明了其背后的法理。
申请人申请破产是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撤回申请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撤回申请。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采取的破产受理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没有启动,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才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
但是破产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初步承认债务人已有破产理由。无论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相关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申请人,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
债务人有破产的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靠破产程序得到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收到破产申请后撤回申请,有两个不利因素。第一,会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判决下达后,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法院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一系列诉讼程序已经开始进行。这时,如果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将受到很大损失,还会影响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的权威。
但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还有另一种方法可以取得法律效果,例如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束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终止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