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怎么撤销申报】学习民法典,第46条“死亡宣言”

时间:2023-02-19 09:15: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标题制作挑战赛#

第四十六条【死亡宣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然人死亡宣言:

(一)下落不明4年;

(b)因事故下落不明已过两年。

由于意外事件的下落不明,相关机构证明自然人无法生存,申请宣布死亡两年。

这个条款是关于宣布死亡的条件的规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从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员死亡的民事制度。

自然人的长期下落不明会使相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布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的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宣布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几乎相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宣布死亡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达到法定长度。一般来说,下落不明的时间需要1.4万年。如果事故中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为2年。

与宣布失踪相比,自然人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布死亡所需的下落不明期限要求高于宣布失踪时的要求,下落不明期限为1.4万年。

另外,在宣布失踪的情况下,只有失踪人员的财产托管、债券实现、债务偿还等法律结果才会发生。宣布死亡后,继承的开始、身份关系的解除等也会发生。因此,宣布死亡的条件必须比宣布失踪严格,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比宣布失踪时要求的时间长。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已有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自然人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生存可能性明显低于一般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宣布死亡,法律要求的下落不明期限应比一般情况短。因此,本条第1款第2项表示:“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时隔两年。”

该条第2款是对第1款第2项的补充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因事故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如果有关事故的机关证明该自然人无法生存,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宣布该自然人死亡。不用等到下落不明两年。

第二,利益相关者必须提出申请。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参考《失踪制度宣言》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总的来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是与嫌疑人生存或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言的,向下落不明的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附上有关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三,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宣布自然人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死亡宣言案件后,应当发布寻找下落不明者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事故下落不明,被相关机关证实该市民无法生存,宣布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死亡宣言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布死亡的判决,或者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案例参考:

申请人梁某申请公民死亡申报,梁某表示申请人王某在上海市闵行区外出后失踪。申请人向派出所申报。目前申请人至今没有回来,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因此,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距今已有4年多了。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要求法院宣判死亡申请。

法院经过审判,查明了下落不明的王某,申请人的妻子。申请人向派出所举报说,被申请人离家后没有回来,怀疑失踪。

法院去银行查询,申请人在该银行的信用卡账户上有交易记录。

法院对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申请人的身份证在湖北省使用,以申请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在北京使用。

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申请尚未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上海金富律师事务所杨文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布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2年;(b)因事故下落不明已过两年。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家后没有回来,但信用卡、身份证、电话卡都有最近的使用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杨某的申请。

与本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七条同一自然人、某些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言,某些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死亡宣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死亡。

第四十八条宣布死亡的人,在人民法院宣布死亡之日,视为死亡之日。由于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宣布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的日期被视为其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影响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四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