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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债权申报】破产债券申报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09 19:27: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自2011年,特别是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受理僵尸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作为债权人的公司企业由于不熟悉破产程序,在参与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经常对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所措。为此,泽监律所的公司法务组从公司企业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实务角度,用通俗的语言详细说明了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供各公司企业决策者参考。

1,破产债券申报的理由

我国《破产法》是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偿还债务后,通过企业自己或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开始破产程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负责债权债务处理。破产企业一般被称为债务人,即欠钱的人。欠债的人被称为债权人。人民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称为管理者或破产管理人。各种债权人在与企业破产前,因正常经营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各种拖欠贷款、贷款、工程款等都要向管理者申报,主张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44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重要性

破产债权申报一般是指债权人在收到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陈述债权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含有债权人根据破产程序要求行使相应权利的意思。与债权人相比,这意味着向管理者展示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具体债券数额,并要求在这一破产程序中根据同一债券的性质平等分配(获得)债券的权利。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可以申报的债券是破产企业在被法院裁定破产之前,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因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破产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债券。常见的有贷款、贷款、工程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各种保证金等。

注意事项:1、这类可申报的债券应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设立的,债务人可以享有的债券。上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般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时所做的《民事裁定书》的存款时间为准。实际上,破产企业在法院作出破产判决后可以继续经营,可能还没有指定管理者,债权人也不知道该企业已经被裁定破产,因此产生的债券,作者认为应该向经营者说明,并为处理公益债券提供适当的资料。不用申报。

2.未到期的债券被视为到期,必须向管理员申报。合同约定支付的时间还没有到来,但如果债务人企业被法院证明破产,则该债券也将被视为已经到期的债券。债权人必须就这些债券向管理者申报。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券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被视为到期。

3、诉讼中的债权可以申报。承认债券是管理者实务的问题,但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说明诉讼中的债券作为管理者和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作者认为,不管债权数额大小,都应该先向管理者申报,保护权益。如果事实清楚,金额小,在管理人的债券审查期间确认后,债权人可以撤销起诉,使起诉不致疲惫不堪。如果案件复杂、金额大、争议大,即使申报债券,也会尽可能确定审判机关的判决。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47条:条件、期限债券和诉讼、未结债券仲裁、债权人可以申报。

4、管理者可能不会确认的几种类型的债券。

(一)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的债券。

(2)诉讼时效到期的债券,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券。

(三)证据不足的债券。

四、编制破产债权申报材料

作为公司企业债权人,主要申报资料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的证明材料。第二,债券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债券证明资料主要是债券形成过程和事实依据,包括:(1)债券发生事实及相关证据;(二)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三)债券是否有财产担保、优先赔偿权和相关证据(四)能够证明债券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期和金额等的其他资料(五)债券形成过程复杂的情况下,还需要准备债券形成经过的情况说明或利息计算清单,以便于管理者审查。

注意事项:1、公司债权人在申报债券之前,应自行检查证据资料是否已经完备,并复印原件。管理员在收到债券申报登记时一般不接受原件,但在收到复印件时要检查原件。检查完成后,要确认原件没有损坏,并进行检查。

2.所有债券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委托书应制定完整、明确的职权范围。联系人真实、详细、明确,便于管理层后期联系。作者有实务中常见的各种不受管制的委托书、无存款日期、受托人、委托人项目空白等。

五、破产债权申报

破产债券的申报应该非常重视。计算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有无担保或主张优先权等与债权人的实际利益有关。注:1、请仔细填写。

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在后期,如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者起诉的,该表将成为证据之一。因此,对相应的内容应认真填写。债权数额应分列本金和利息(违约金),并详细列明构成及依据。明确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到期日。对债权是否享有担保或是否享有优先权等予以声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存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有些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虽未超过时效,但因未要求享受优先权。管理人作出普通债权认定后,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已超过时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或损失。

2、公司企业的联系方式与帐号的填写。联系方式除了电话号码外,还应认真填写相应的邮寄地址,以确保管理人后期寄送相应的通知或材料能及时收到。正确的公司帐号能确保在第一时间收到管理人的债权分配款。实务中,债权人因电话地址填写不清或变更未通知管理人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应第一时间告知管理人。

3、个人挂靠公司企业的债权申报。这是一种比较常见但又特殊的债权人。从管理人角度,一般以相应的证明材料来确定债权人主体。如实际施工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在债权申报时,一般应以公司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企业在债权申报后,会出具债权转让或委托收款材料,要求管理人将相应的债权款支付给实际承包人。如果该债权人本身就是被执行人,该债权转让或委托收款,可能会存在非法转移资产的嫌疑,应予以重视。

4、债权申报的时间。债权人在获悉债务人企业破产后,应及时尽早申报。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虽然未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但管理人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且有可能向债权人收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应费用。

5、管理人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不等同于债权申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纠纷正处于法院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已经出庭应诉,已经明知存在该债权,认为不需要再次申报债权,是错误的。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即使是诉讼中且管理人出庭应诉的债权,债权人仍应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六、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列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俗地说,故意虚假申报债权,将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情的,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到七年,另外还要并处罚金。因此,公司企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心态据实申报,切不可贪图小利而虚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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