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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债权申报】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时间:2023-03-01 19:18: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正文作者/百宝

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已经设立的,依法申报和确认后,可以在破产财产中清偿的财产请求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修改和完善了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制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管理者进行初步登记审查,并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验证,最终被人民法院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对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一、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民信68号

案件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1月19日

事件介绍:2010年8月15日,中冶天空公司和右派能源公司签署了《优派能源公司焦化工程(一期)炼熄焦部分及生产办公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末,所有工程基本完工,供右派能源公司使用。2017年6月29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右派能源公司的重组申请。2017年10月11日,中冶天空公司申报债券141895274.94元,主张对拖欠款项本金132359850.7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权。2017年10月30日,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中冶天空公司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转交债权表。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了(2017)新的23民1号第二民事判决。“1、批准右派能源公司改组计划草案。第二,终止右派能源公司改组程序。这个判决是最终判决。单击

中冶天空公司对确认索赔申报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目前中野天空公司正在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审案件。

审判结果:再审法院审查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验证,中冶公司代理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债权表。中冶公司的债券在债券表上被确认为无担保普通债券,该公司在会议上对债券的性质没有提出异议。之后,中冶天空公司和右派公司签订了《协议书》,接受了普通债券的清算方案,处置了自己的权利。目前提出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赔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再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中野天空公司的再审申请。

2,那我们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破产债券的申报和确认的呢?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可以用什么方法合理确认自己享有的债权?

围绕这种问题,笔者将以问答的形式指导破产债券的申报和确认。

(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破产债券的申报期限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少不得超过30天以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债权。但实际上,如果债权人由于自身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券,则该债券当然不会消失,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可以进行追加申报,接受清算。但是,以前作出的分配不再补充。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的信息?

1、由管理者提供并由债权人填写的《债权申报书》。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确认后返还)及复印件:自然人一般是身份证。机关债权人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例如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提供变更后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3、证明债权存在的材料:一般为各类原始合同;

4、索赔额、性质的证明材料:一般是合同、付款票据、对账单等首次履行证明。

5.申报的债券有担保的情况下,必须提交证明担保的证据。

请求其他管理员提供的信息。

(c)确认索赔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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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对于管理人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务中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人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并出具申报回执,其后经实质审查,编制债权表。

2、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对象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有关内容,可采取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且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3、审理法院确认。债权表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人民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第二种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定无异议的债权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确定每一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即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果,所以债权人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异议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三、破产是集执行和集体清偿程序为一体的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权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依法依规申报债权,并且其债权履行了法定的确认程序后,才能行使实体受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越过破产程序,单独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的申报与确认是破产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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