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本文第11条内容不足800字,但透露的核心信息一点也不多。接下来,小编和大家一起梳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个“关键”。
我们准备了“简版”和“详细版”两个版本,可以根据需要阅读~
简略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有:
一、取消特别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从2016年开始,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由一般公共预算调整,不再指定特殊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是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税法没有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用途。
第二,增加增值税保留退税的相关规定。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宣布,对在增值税期末缴纳退税的纳税人,可以从城市维持建设税的计税标准中扣除退税的增值税税额。将《城建税法》现行规定提高为法律,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标准中明确扣除期末留税退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扣押义务人、扣押义务发生的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维持城市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为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
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PART TWO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条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定,源自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中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该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举个例子
甲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1年7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20万元,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20)×7%=5.6(万元)。甲企业可将申请退还的20万元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可少缴纳税款20×7%=1.4(万元)。
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区域 | 税率 |
市区 | 7% |
县城、镇 | 5% |
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 | 1% |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①住所地和经营地一致,那就是住所地;
②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如果二者在同一个市县,就会住所地;不在同一市县,为生产经营地。
③没有固定地点,那就按照缴纳增值税和消费所在地。
比如说,A公司注册地为某市市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季度实际缴纳增值税30万元,其子公司注册地在W县内,子公司第一季度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那么,A 公司城建税=30*7%=2.1万元;子公司应缴纳的城建税=10*5%=0.5万元。
上述计算的城建税也应该在第一季度缴纳,城建税是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一致的,与其同时缴纳。
4.优惠政策
《城建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建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特定事项等制定减免税优惠,这为不断出台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留下了空间。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还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
①符合条件的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在规定年度内,可在限额内按顺序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内的“六税两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③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优惠
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作为增值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也就没有。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城建税享受优惠的申报,不需要去税局备案,非常简单,只需要填写申报表时勾选享受的相应的优惠即可,很方便。
而且,目前,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一起整合申报,同一张表,填表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的金额会自动带入,城建税表中,不会出错,把享受的优惠勾选上即可。
- 小规模纳税人填表的顺序:
2.前面所有增值是和消费税有关的都填好之后,切换附加税的申报表,计税金额会带出,税率也会带出,然后再右侧选择相应的优惠政策。
3.然后返回主表查看。
其实申报表变化只是便利了纳税人,有些数据都是自动带出的。如果申报遇到什么大问题要咨询相关的税局来解决哦!
PART THREE
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