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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个税申报】个人卡工资不扣除税金,不能补充扣缴,罚款少0.5倍吗?

时间:2023-03-09 14:13: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审计局于2022年11月29日对一家印刷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员工工资,对未扣缴的行为处以逃税467,272.33韩元的0.5倍罚款。

在此案中,罚款的依据实际上是以未扣除的税金467272.33韩元为罚款标准。该公司没有扣留总税金467272.33韩元。2020年11月,4人的税金全部补充为125295.53韩元,但仍有未代扣的税金341976.8韩元(467272.33韩元-125295.53韩元)。由此可见,该公司2020年11月补税不能免除2016-2018年未代扣税的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在发现逃税有受到处罚的危险时,不能误以为补缴就可以免除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上述事例企业在2020年11月自愿纳税的动机多种多样。最大的因素是接受税金,敦促自查,另外,个人申请户籍、贷款等需求的税收证明,申请增税。

一般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即本世纪系统升级后,背景数据告知该公司有异常,税收扣除指标低,税收曾通知企业自查。时间太长,很多职员已经离职,这家企业还向在职人员支付了补偿金。所以造成了国税损失。

我之前的文章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工作人员已经离职,无法再代扣代缴税款。和这种情况一样,对实际应计税征收一定倍数的罚款,以保护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处以0.5倍的罚款。

这家公司罚款的0.5倍多还是少?

该公司共需扣除467272.33元、2020年11月125295.53元、以及未扣除税341976.8元,这部分由于员工离职,不能再申报扣除税。因此,该公司欠国家341976.8元,税务要扣公司0.5倍的罚款233636.24元。这样看来,罚款不能覆盖该公司欠国家的税金。你为什么这样做?

首先来看税收征收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征收税金,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金,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处扣除,并处以未征收税金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从这项规定来看,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仍然无法扣缴,最低罚款为0.5倍。我们可以从税务处罚通知中清楚地看到,该企业2020年自愿代扣税,在职的平均扣款申报,离职的人没有扣款。这属于表明该企业已尽了扣押义务的延期行为。对离职员工未扣缴的税金,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给纳税人。

因此,给予该公司的处罚是根据最低处罚金额的0.5倍处以罚款。

对于未扣除的税,如果没有追征纳税人,可能会发生税收损失。例如,在上述情况下,没有扣除34万韩元的税金和23万韩元的罚款。那会让很多人误解:能不能不这样扣缴。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

我们看到税收征收法的63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缴纳或少缴纳扣除的税款,收回税务机关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手段: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支出较多、收入少列、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

因此,即使少缴纳,也存在隐匿支出,员工收入为1.5万人,但申报8000人,剩下的通过思嘉进行隐匿支付是明确的全额所列手段。

在实际税务征收的情况下,未扣缴的税收行为罚款为1倍,罚款为1.5倍,甚至是3倍。

总之,以逃避国家税金为目的的所有动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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