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武情报科
[编辑]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收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帮助企业提高自主申报规定的遵守,海关总署就企业关注的价格申报领域发布了多项公告。下面小编大家一起,按照时间线顺序,熟悉三个公告的要点:进口货物的价格预先判决、专利权使用费申报税、正式定价货物价格申报。
一个,
价格预先判决
(a)定义
价格事先裁决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口前,海关应企业的申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因素”“评价方法”作出事先裁决。
企业可以对15个事项申请价格预先判决,包括专利权使用费、保险费等完税价格相关因素是否应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交易价格、进口商品价格是否符合交易价格条件等。
(b)注意事项
1.申请路径
登录电子港/单一窗口或登录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及相关资料。
价格预先判决网上申请网站
申请门户网站和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海关通知]
企业一次只能对一个合同项目下的完税价格相关事务申请预先判决。同一合同海关已作出预先判定决定或已受理的,不能再次申请。
2.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贸易文件,包括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合同或订单发票、信用证等的付款证明(如果有)。
(2)根据申请事项,还应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例如,如果申请对“保险费是否应征收完税价格”的事先判决,还必须提交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邮政运输合同等相关资料。
3.相关时间限制
除特殊情况外,事先判决申请应在货物预定进口前三个月提出。
事先判决的决定有效期为3年。
[提示]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公告)了解价格预先判决的详细信息。
第二,
专利权使用费申报税
(a)定义
专利权使用费是指进口商品的购买者为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权利人而对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版权、流通权或销售权进行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b)注意事项
1.申报事项
进口企业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是否有课税、专利权、使用费。
如有应纳税专利权使用费,企业应在海关申报单“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栏填写“是”,而不管是否已包括在进口货物实际支付、应付价格中。没有课税、专利权、使用费的这一栏填写“否”。
[海关通知]
什么情况下专利权使用费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相关规定,专利费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征税:
(1)专利费与进口商品有关。
(2)支付专利权使用费构成了将进口商品出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件。
2.申报途径、相关时间限制和编写规范。
(1)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专利权使用费的,支付金额应填写在申报单“杂费”栏,不需要填写在“总价”栏。
(二)物品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专利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30天内,以《专利权使用费后续税》(9500)的监督方式向海关申报税收,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海关申报单“商品名称”列填写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代码”列填写原进口货物编号,“法定数量”列填写“0.1”,“总价”列填写每次支付的应税专利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
3.需要提供的资料
>企业以9500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2)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3)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4)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小贴士】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了解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详细情况。
三、
公式定价货物价格申报
(一)定义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注意事项
1.备案路径。
登录“电子口岸/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备案海关可在货物申报地海关和企业备案地海关中2选1.
2.需提供的材料
(1)进口货物的合同、协议;
(2)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等影响价格的要素,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3)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3.相关时限
企业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税款缴纳等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海关提醒】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企业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4.填制规范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小贴士】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来了解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价格申报的详细情况。
来源|关务情报科编辑自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