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出口逾期未申报的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
第三条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通关出口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规定的出口日期为准,在90天内向退税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款(免征)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其他规定者和确实有特殊原因的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出口产品的退款(免除)纳税申报。
第七条生产企业未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期限申报退还(免除)税的,主管的征税部门应当像国内销售货物一样征税。
因此,90天以上未申报(免除)的税金应与国内销售货物一样征税。
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款(免税)税延期申报?
为了深入开展“民事税春风行动”,不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可以推迟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税(免征)税。具体公告如下。
1.出口企业或其他机构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出口退款(豁免)税,因以下原因未收到文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机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证明材料,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向批准出口退税(豁免)的国家税务机关提交
(一)自然灾害、社会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款(免税)报税证明被盗、被抢或邮政丢失、误运;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处理或检查中没收出口退款(免除)纳税申报证明。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获得出口退款(免除)纳税申报证明。
(5)因企业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病或擅离职守,未能办理交接手续,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款(免除)纳税申报证明。
(六)企业向海关申请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款(免签)期限结束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致使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后,才会发放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2号,对出口企业或其他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8)款规定和本公告第1条规定提出的出口退款(豁免)税延期申请,负责批准出口退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厅要密切监测出口退税(免税)延长税申请批准情况,检查部分出口退税(免税)延长税申请批准结果。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宣布,第十二条第二条第(十八)款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税(免除)税延期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应当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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