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预防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预防管理,提高职业病预防水平,依法对本部门发生的职业病危害负责。今天向小编和大家介绍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01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发生项目。
用人单位有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险因素,但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最新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20条规定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职业病危害一般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险因素检查。
未按规定检查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检查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发生作业,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03一般健康检查不能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有针对性的措施。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将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检查等同,也不得使用一般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入职前、工作期间及离职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通知劳动者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人或怀孕、哺乳期女职员从事暴露职业病危险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可处以5万韩元以上30万韩元以下罚款。
04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者、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可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可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处以1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05用人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请不要置之不理。
雇主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必须从原来的工作岗位转出。
3.健康损害进行可能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的适当安置。
4.对于需要检讨的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关要求的日程安排检讨和医学观察。
5.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关的建议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对不适合继续原来工作的职业病患者,要摆脱原职,妥善安置。
06有害无害的工作岗位不能混在一起。
有害作业独立于无害作业、孤独、低毒作业,采用局部保护设施,有助于控制有害区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12条明确规定,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生产合理的安置,有害的工作必须与无害的工作分开。
0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08 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编者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法律。其对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知法守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劳动者们也应加强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提高保护自身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的意识,当自身的生命健康收到职业损害时,即可拿起《职业病防治法》这杆枪进行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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