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险因素检查、评价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最近中山市蓝图卫生监督所的职业卫生日常检查显示,生产塑料游泳产品的一家企业没有全面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价,及时、真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但是,该企业仅对部分生产车间进行了相关检查,没有对所有车间定期检查和申报职业卫生损害因素。
卫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展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同时依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预防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预防管理,提高职业病预防水平,对本部门发生的职业病危害负责。
要定期对车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在工作前、工作期间、离职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专业人员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未得到妥善监测的,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文件或书面通知劳动者检查结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不按规定检测和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发生作业,或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资料来源:广东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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