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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申报期】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3-09 00:39: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注意《第一晓税》,首次知道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限

(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犯罪范围新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6月将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地方国税厅)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季度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官申报纳税所属期间为4月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间向主管国税厅申报纳税所属期间为5、6月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营销犯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度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折算:

应税行为年度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总和(1 3%)

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示范纳税人的课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的以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产生的转让房地产的营业额不包括在征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中。

(三)试点实施前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征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厅制定,交付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韩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稳健,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厅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及有关规定采取预先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合格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领证相关规定,课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示范纳税人,其课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的以前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产生的转让房地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在征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中。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商品销售、加工、维修、劳务及征税行为,应税商品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开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征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不经常发生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金。

(八)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如发生增值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纳税证明等行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可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征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维修劳务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每季度9万元)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上(每季度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3)门票、通行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采用汇总税收的金融机构,市、自治区管辖区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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