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申报示范社公示】农业农村部关于2022年实施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的通知。

时间:2023-03-08 21:18: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高的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发展(2019) 5号》(农发[2019]5号,以下简称《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号》)的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现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作为省级示范社,应符合《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计划对此次国家示范社2127家(包括全国农民水合作示范机构197家)进行评价,综合考虑各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示范创造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稳定粮食增产作用,支持扶贫地区发展等名额分配(附件一)。各地申报国家试点公司,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粮食、豆油等重要农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名额。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公司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承诺不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公司管理系统(www.zgnm)填写申报资料(附件5、6)。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会同水利、林超、供销等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征求变更、财政、税务、市场监督、银行保险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等部门的意见,耕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改革、财政、税收、市长/市场监督、水利、银行保险监督、地方金融监督、林草、供销部门和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严格确认申报实体的姓名、统一社会。对省级相关主要媒体公示没有异议,不能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超额提交,国家试点公司申报的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中明确了申报主体是否已经做出了“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三、申报时间和资料

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并在线提交,并将以下资料纸质版(1份)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和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记录、会书等)。

(c) 《办法》(附件二)、《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三)、《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四)。附件2-4的纸质版资料应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公司管理系统生成和打印,电子版应通过系统同时提交。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旦确认,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能再申报。

(二)系统数据要求区县、市、省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试点公司管理系统分阶段审查。

(三)省农业、农村部门要有效地承担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议机制,征求广泛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审查等工作,避免重复申报。

(4)坚持严格的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的公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价工作纪律。

邮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田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村合作经济运营部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方式:李正正

电话010-59193128

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会管理系统联系方式:阳江

电话010-59197727

附件:1。全国农民合作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农民合作组织模式社会宣言清单综述

3.全国农民水合作示范机构申报目录汇总表

4.**省(兵团、计划单列市)国家农民合作宣言

社会示范社的总体情况说明。

5.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6.全国农民水合作示范机构申报单位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17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地球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狗)

全国农民水合作示范机构申报名额(狗)

农业农村

林超

供应销售

总计

总计

1461

160

309

1930

197

北 京

13

1

1

15

0

天 津

8

1

1

10

0

河 北

49

7

18

74

2

山 西

67

11

4

82

1

内蒙古

60

6

6

72

2

辽 宁

14

5

3

22

2

吉 林

39

1

3

43

1

黑龙江

59

1

4

64

1

上 海

7

0

1

8

0

江 苏

94

2

16

112

17

浙 江

26

4

10

40

4

安 徽

85

14

25

124

3

福 建

14

6

8

28

9

江 西

49

14

14

77

28

山 东

61

12

24

97

14

河 南

92

11

20

123

11

湖 北

54

6

24

84

7

湖 南

83

14

24

121

9

广 东

29

3

5

37

10

广 西

39

1

3

43

15

海 南

5

1

1

7

2

重 庆

51

2

13

66

3

四 川

80

12

20

112

1

贵 州

60

1

5

66

2

云 南

38

6

12

56

6

西 藏

38

0

2

40

1

陕 西

55

5

15

75

4

甘 肃

61

5

10

76

24

青 海

39

1

2

42

2

宁 夏

21

2

5

28

2

新 疆

40

5

5

50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

0

1

20

4

大 连

2

0

1

3

0

青 岛

4

0

1

5

0

宁 波

4

0

1

5

0

厦 门

2

0

1

3

0

附件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民合作社名称

登记日期

实有成员

总数(人)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主要产业

固定资产

(万元)

年经营收入(万元)

理事长

是否为省

级示范社

姓名

联系电话

……

附件3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省级申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登记日期

实有成员

总数(人)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主要产业

固定资产

(万元)

年经营收入

(万元)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

附件4

**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各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要对申报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和汇总表。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省份(兵团、计划单列市)申报工作简要情况;

2.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产业分布情况;

3.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

4.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5.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的品牌建设情况;

6.申报国家示范社及用水示范组织所获有关荣誉情况;

7.申报主体是否作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

附件5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表5-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8

9

农民合作社名称

理事长情况

地址

邮编

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实有成员情况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信用等级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成员合作社数(仅联合社填写)

实有成员总数/成员社实有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表5-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10

11

12

13

14

15

16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年经营收入(万元)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2020年

2021年

表5-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农作物产量(吨)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畜禽产品总量(吨)

水产养殖面积(亩)

水产品产量(吨)

特色产品总量(吨)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农机拥有量(台、套)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表5-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29

30

31

32

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2020年

2021年

林业种植面积(亩)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造林绿化增量(亩)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表5-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33

34

35

36

37

38

39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是否建有质量管理制度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农(兽)药

种子(苗)

种畜禽

饲料

肥料

有机

绿色

地理标识

表5-5 农民合作社2021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附件6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经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填报提交)

表6-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负责人

组织成员人数

地址

邮编

电话

登记注册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民政

市场监管

表6-2 运行管理情况表

8

9

10

11

12

13

14

15

管理灌排工程

管理灌溉面积(亩)

服务农户数量(户)

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完备

年均用水量(万立方米)

粮食平均单产(公斤/亩)

是否具备工程建设能力

是否建立工程维护档案

渠道(米)

建筑物(座)

注:数据截至2021年底,年均用水和粮食单产为近3年来平均值。

表6-3 经营收支情况表

16

17

18

19

20

收入(元)

支出(元)

是否建立水量、水费、收支公示制度

服务农户是否满意

是否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

水费收入

财政补助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人员补助

工程维护

办公经费

其他支出

表6-4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21年工作总结

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