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产生纳税义务,实际纳税申报和缴纳是两个概念和两个过程。
第一,比如增值税,从产生纳税义务开始关闭纳税,一般1-3个月。
根据税法,《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节选)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领取销售金或领取销售金证明之日;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通常是纳税人)或1个季度(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银行、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为1个纳税期限,从到期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
例如甲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每月申报增值税,2020年8月15日向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当天收款并开具发票。2020年8月15日,甲公司对该业务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发生纳税义务并不意味着很快就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那么甲方公司本月要合并全部增值税业务,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纳税。
注1:如果未发生征税行为,且有存款,则增值税征税义务的发生仅限于租赁服务。
注2:发生其他存款(如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等)时,会发生预付义务,但存款时不会发生纳税义务。预付义务和纳税义务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应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执行。
第二,我们谈论个人所得税,这里又不一样。
例如,如果需要在2020年9月15日之前申报个人所得税,需要报告哪个月的工资?另外,我们的工资到9月20日才支付,那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呢?
好吧,我们说2020年9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某个月的税金当然是8月。但是,你申报了2020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不一定是2020年8月的工资。例如,贵公司2020年8月的工资是7月份还是8月份,8月1日或8月31日,发放时只需扣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2020年8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2020年9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即可。
第三,我们回到问题上来,发生了一些纳税义务,但几年后可能需要缴纳税金。
首先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收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凭证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应当申报缴纳契税。
事实上,我们都知道。例如,2020年8月15日支付定金,完成抵押,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中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造,或据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契税法》第10条规定,这项纳税义务只要与《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一起完成即可。也就是说,当你什么时候去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时候,就知道什么需要缴纳这个契税了。很明显,你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几年后,开发商才能交房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契税义务发生几年后,似乎才真正履行这一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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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草木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