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
1.年收入在12万韩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体户和个人独资所有、合作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得的税金。每月预付的纳税人在每个月末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每个季度提前缴纳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款少补充。
3.纳税人年底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别获得分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后,下个月15日内进行不信任申报。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结算,多退少补。
4.在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中国境内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收入后,应申报纳税,在取得的下个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武器笑着申报纳税。
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延期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第27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处理。
2、自行申报税捐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用数据电报、邮件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以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以邮寄申报,邮政部门挂号信收据为申报证明,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管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人代为申报税金。
三、钠纳税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用人单位的,向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中国境内有两处以上在职、用人单位,并向其中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固定。
3.中国境内没有在职、用工单位,年收入项目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或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收入),在实际经营地之一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新案。
4.中润境内没有在职、用人单位、年收入项目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虽然中国境内有家家户户,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因此在其中一个地方选定并固定了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其他收入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如下:
(一)取得两处以上工资、工资收入,并向其中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固定。
(2)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虽然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固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所有、合资企业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设立的企业都是个人独资性的,并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设立的企业中含有合伙关系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设立的企业包含合伙关系的性质,个人投资者往往居住地与设立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不一致,选定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应向取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申报单上传到税务机关网站,或者放在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使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醒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年收入超过12万韩元的纳税人办理肖行纳税申报。
3.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规定办理收税、补充、退款、到达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已经纳税申报并缴纳税金的纳税人颁发完税证明。
5.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达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7.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制作税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