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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对企业】是没有人知道的“工伤”报纸,还是不报告?

时间:2023-03-08 18:42: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劳动新闻

记者同志:

你好。我是施工单位的人事经理。今天有一件事要咨询。

我们部门的一个工程工期比较紧,所以组织了职员们的夜间工程。一天上午,一个外勤人员裹着纱布来到了单位。他说,昨天深夜下班后,他准备一个人骑自行车回宿舍。出工地大门的时候,大铁门被风吹走了,撞到了他的额头,额头裂开了,针线活被打破了。他要求单位举报工作上的伤害。

部队查看了他的急诊室记录,确实发生了伤害。但是问题是,没有人知道他是被工地的铁门弄伤了,还是自己骑自行车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们现在很犹豫。如果不报告工伤,以后他自己申报,下达工伤认定书,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但是如果雇主向他举报,万一他的伤口是他自己造成的,与企业无关,岂不是让企业“背黑锅”吗?

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王干

王干:

你信中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定的代表性,确实引起了一些从事人事工作的人的困惑。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损失后应负的责任。用人单位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诊断、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实生活中人事困惑的是,用人单位不想举报劳动者的伤害而不是工伤,但害怕承担不利后果,造成左右为难的局面,甚至可能与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发生冲突。

我们认为这是企业人事“角色定位”不允许的原因。你是人事,不是承认工伤的人。仅凭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就能得出专业结论吗?到底是不是工伤,可以让企业人事向工伤认定部门做出认定结论。

文兆禧安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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