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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债权申报】债权人破产申请实务摘要(包括音频)

时间:2023-03-08 18:11: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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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是:

申请条件申请文件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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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重组或破产清算申请。本文将在实务中重点说明债权人应如何利用这一权利。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

破产程序作为非塑料债券债务清算程序,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债权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清算,一般来说,如果个别债权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算,债务人就不会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破产程序比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效力。债务人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债权人经常为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而竞争。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我方债权人尚未获得执行依据的,可以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中止其他债权人的民事执行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裁定,在受理债务人破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必须解除,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已进入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分配给申请人的执行价格等执行大象)将用于清算全体债权人,而不是执行申请人的个别清算(具有执行优先权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仍可优先清偿)。因此,破产程序更有利于在执行程序中处于劣势的债权人。

第二,法院判决,在收到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券加速到期。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急剧减少,对于持有未到期债券的债权人来说,等到债券到期后,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回债券可能已经晚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的债权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被视为到期,因此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参与债权申报和财产分配。

最后,通过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非正常交易或不偏不倚清算、个别清算等损害全体或多数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收回债务人的财产。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放弃债券,恶意减少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企业对外享有的债券。该诉讼时效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也就是说,债务人企业可以主张更长时间的债券。不必担心债务人企业持有的债券即将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最大化。

第二,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破产

债务人出现破产理由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清算能力明显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立案时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于债务人是否缺乏资产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必须在法院经过审查程序。

3、债权人提交申请的方式。

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在的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向法院立案提交下列资料:

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2、主要资格证书。目前,企业破产法没有限制债权人的资格数量、债券金额等。也就是说,无论债权金额多少,只要能证明对债务人合法成立的债权,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有资格作为原告。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是自然人的话,必须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向法院提供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另外,建议提供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为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证据材料。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存在以下情形: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据证明符合前述条件。实务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形:

(1)对于债权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但仍未能足额受偿的,债权人可提供相关的法院判决及执行终结的裁定,对于已经取得胜诉判决但尚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可提供生效判决等作为主要证据。

(2)对于尚未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可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货物交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实践中,如果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风险较高,需要另行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对债权予以确认。

4、债务人的住所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等。

5、申请费。依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因此,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不需要向法院缴纳申请费。

四、债权人如何配合法院完成受理审查工作

债权人向立案庭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后,经立案庭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庭将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并不代表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只有经过法院审判庭审查认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并出具受理裁定后,债务人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审查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法院审查中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其次,债务人如对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实务中,如果债务人认为自己没有破产原因,可通过提交审计报告等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或者以偿还债权人到期债务的方式阻却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最后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债权人在立案时只需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但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可以在立案时一并提交给法院,以顺利完成法院对破产原因的审查。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对于债权人来说可能很难举证,因为债权人难以掌握债务人的财务数据,但是债务人明显缺乏能力可能很容易举证,因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还债的债务人就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对任何一项针对其财产的债权不能执行,都意味着其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理论上来说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还有一点在实务中容易混淆,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该条款说的是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应当提交上述材料,而不是要求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受理审查环节提交上述材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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