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最近印发了《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指标评分的方式对全市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这个《办法》从9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
据悉,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提到了环境信用评价中应包含的企业范围。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机动车环境检查(含监测)机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上一年发生更大、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被吊销污染许可的企业、上一年面临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上一年面临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企业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仍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经批准先建设,被责令停止建设,拒绝执行。建设事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设施没有建成,环境保护措施没有落实,竣工环境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可以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责令关闭。利用渗透、渗透坑、裂缝、溶洞、个人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异常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违反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收集、储存、利用、使用饮用水来源中断。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有很大不利影响。非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发生了更大或更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门挂牌监督,整顿过期未完成。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和妨碍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检查。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计划相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反应不好。有操纵环境监测数据等虚假行为的企业。
有上述情况的企业将由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直接评价为“环境保护不良企业”。
记者从这《办法》中了解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口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具体事项分为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身监测等10个基础项目,累计100分。有8个扣除项目,以“企业未能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最多可扣除25分,有10个加分项。被评价为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包括在内)并包含两个加分项的“绿色诚信企业”。分数在80分(含)-100分(含)中被评为“绿色企业”。分数为60分(含)-80分(不含),被评为“绿色警报企业”。分数在60分以下被评为“绿色不良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前,对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不应评价为绿色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的绿色信用状态。”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对海口市发改委、市市长监督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善创优、金融支持、素质等级评价、分配、财政补贴专项基金等的参考标准。
资料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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