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0] 34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并公布了《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肥料产品登记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2日
(这个文件是自愿公开的)
三亚雅洲湾科技性化肥产品登记承诺制批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经营环境,加强事后监督,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准“通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交化肥产品登记批准申请,批准部门一次性通知批准条件和必要资料,申请人书面承诺满足批准条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批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批准决定的批准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雅洲湾科技城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化肥产品登记问题的审查部门,负责化肥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肥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制作承诺审批事项通知书、肥料登记申请书、肥料登记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实体审批大厅和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申请人查阅或下载。
第六条批准承诺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问题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相关条款;
(二)申请批准的条件;
(三)许可批准应当具备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的约定期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不履行逾期约定或作出虚假约定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肥料登记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道所有通知内容,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是申请人真实意志的表示。
(2)能够满足自己宣布批准承诺制的所有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批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自愿承担违约、违约的法律责任。
(五)通报承诺书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肥料登记申请应当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和肥料登记承诺书。
批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当天颁发肥料登记证。
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通知承诺制批准不适用。
第九条肥料登记证可以登记两种以上的肥料产品。
第十条化肥登记证可以登记生产化肥的两个以上场所。生产肥料的地点可以是其他行政区域的市县,但海南也必须在范围内。
申请人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等多种形式生产化肥产品。
租赁、合作问题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审批部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化肥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化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交延长赛登记申请,并进行符合条件的批准延长赛登记。加时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批准决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交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不告知约定方式的情况下办理,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第三章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人计划在约定期限内推出化肥产品的,在销售化肥产品前,应当通知审批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及照片)必须提交租赁、合作、合同等相关信息);
(二)产品标签样式(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规定);
(3)检查资料情况(提供自检、检查设备品牌、型号、检查项目类别、照片等资料;委托检查的情况下,提供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委托检查合同。)
(4)产品检验报告(由CMA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五条审查部门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内容,规范监督操作程序。
审批部门将按照“双重随机、公开”的原则进行现场检查、书面审查、网上监督、检查和检查。现场检查及调查结果通过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科
统(海南)、“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不符合肥料生产条件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拒不提供材料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依据本办法拒不提供材料和整改被撤销肥料登记证的;
(二)擅自上市销售肥料产品,未告知肥料登记机关的;
(三)提供的信息材料弄虚作假,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拒绝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肥料登记机关隐瞒相关情况的;
(五)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发放肥料登记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依法依规在相关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产品指省级登记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肥料产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