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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原料申报】广州化妆品文件受理条件及材料

时间:2023-03-08 14:20: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依据的法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许可证[2011]181号)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国产紧急用化妆品申报受理条件

拥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拥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企业。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文件处理所需的材料。

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要整理和保管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不含含量,不含受限物质)下相同);

2.产品销售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简要介绍了产品生产过程;

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委托生产产品)。

第一、二款资料应根据需要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应通过企业保管进行调查。

提出文件相关要求

1、产品官方信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原料(详细内容为:关于公布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公告)应详细列出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列号、有限的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

2)复合原料必须以复合形式填写,并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需要注明具体香料成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合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包括复合原料的各组)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如果没有标准中文名称,则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俗名。

4)着色剂必须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着色剂索引号(CI号)(CI号除外)。

5)来自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成分除外)的原料应注明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2、包装、包装、包装或一起使用的产品按如下方式分别提交产品记录信息:

1)包装产品中有两个或多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都单独报告。

2)不可分割的组合包装以产品名称列出,并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3)两个以上共同使用的产品根据一个产品进行准备,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3.来自动物器官组织及血液产品提取物的原料,准备保管相关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原料生产国可以使用的证明等资料。

4.对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限制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收集该原料生产者发布的原料质量规格,准备保管。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考《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2010] 454号)要求的执行情况。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许可证[2010] 82号)实施。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文件检验机构(也可以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许可证[2010] 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充分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可以免除产品的相关毒理学实验。

8、主张用于儿童或幼儿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包括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化(2012) 291号)的要求编写。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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