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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项目申报依据】甘肃省修订预算批准监督条例

时间:2023-03-08 05:26: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客户

甘肃人民代表大会客户记者王中义

加强监督实效,规范预算行为

甘肃省修订预算批准监督条例

9月20日,《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请求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党的十八届、十九届、历届全会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人民大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根据加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预算法于2018年12月修订。人民大学预算审查监督侧重于支出预算和政策扩大改革,在审计中找出突出问题整改,听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机制、预算审查前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机制,建立预算网络监督系统、加强地方大学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等重要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去年4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与时俱进。

成人大学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吴良东在向会议作《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省现行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于2015年修订实施。条例实施6年来,在加强我省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近年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新要求相比,在强调监督重点、监管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具体化等方面仍然需要完善和改进。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改革的部署,加强新一代人民大学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将人民大学预算审查监督相关改革措施、我省成功经验、有效做法提高到地方性法规,有必要修改条例。

根据常务委员会2022年立法计划,成人大学财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财经预算工委于2022年初开始了条例修改工作。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密切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民的工作要求在条例修正案内得到反映,并进行了符合可操作性的细化。二是突出地方特色。在与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增加反映我省人民大学预算审查监督特点的条款,将近年来全省人民大学预算审查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成功事例法制化。第三,解决实际问题。在充分把握中央和全国人大系列改革精神的基础上,突出了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预算审查监督实效不高、刚性弱、跟踪监督能力不足的问题。第四,保持规定连续性。在保持原有法规整体框架的情况下,将支出预算和政策、成果、政府债务、重大项目等新的审查重点纳入原有法规的各章,有效地保持了法规的继承联系。

此次修订案解释说,条例从第7章61条增加到第8章64条。修订优先事项和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条例名。修正案将条例名称从原来的《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改为《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原因有两个:一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措辞一致。2021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我省条例与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修改了名称,保持了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名称一致。第二是符合上位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100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例名称可以更好地反映上级法定精神。

明确监督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进行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坚持法律审查监督,集中重点,注重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落实,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条例修正案根据这一要求,明确了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

完善教练的重点。为了落实党中央扩大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和预算成果管理等改革要求,修订案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重点和预算执行的监督重点等条款中增加了对财政政策、预算支出和成果的审查监督重点,还细化了对“四卷预算”、“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等重点内容。

规范预算草案及相关报告内容。为了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法案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初审阶段财政部门应提交的资料。规范了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调查问题修改情况报告的内容。细化了预算草案和结算草案的编制要求。

健全监督体制。为了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代表、各专门委员会、预算咨询专家的作用,条例修正案规定我省各级人民大学财政经济委员会要建立预算审查联络代表和咨询专家制度,要健全听取人民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机制。在预算初审中,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中查明的突出问题等,对支出预算

加强政府债务

务审查监督。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精神和省委《关于加强全省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若干措施》要求,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应履行的监督义务;完善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等环节中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重点;规范了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有关政府债务的内容;要求各级人大应当建立听取政府债务情况报告机制,规定每届常委会至少听取一次同级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推进预算联网监督。为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服务支撑作用,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与政府部门建立预算联网监督发现问题反馈处理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推进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国资、自然资源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强化预算的审计监督。为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精神,增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力度,条例修订草案将预算的审计监督单列成章。明确了审计部门职责;规范了人大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建立了政府听取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审议意见和决议处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跟踪监督等机制。

增强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完善人大预算审查批准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强化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原条例个别文字和条文表述、顺序作了修改、调整、规范,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设立了兜底条款。

9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契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工作决定》的最新精神;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将人大监督贯穿在预算审查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明确了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基本原则、职能任务、重点内容;规范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实效不高、刚性不强、跟踪力度不够等现实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如预算法规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主体,县、不设区的市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条例修订草案将县级以上初步审查主体笼统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跟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该进一步完善。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补充完善了乡镇一级人大预算监督的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也应该补充增加相应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贯彻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监督的重点及内容上对加强政府债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予以完善细化。在监督机制上细化程序和方式,如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方式方法,预算公开的程序及程度,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报告后如何推进整改,整改不到位如何问责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预算执行监督重点中增加“政府设定的绩效目标”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预算监督审查能力的培训,推动提高业务能力。对如何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队伍建设,提一些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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