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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预缴申报处罚】《税务实务》未预缴税金的纳税人本人有什么风险?

时间:2023-03-08 01:57: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3条《征管法》规定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除未扣除的款项,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征管法》不应适用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不收税而征收,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扣除,并处以未征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项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扣押税金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金和罚款,不包括滞纳金。

另一方面,如果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扣除税金,相关税法文件(2019年1月1日之前)没有规定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因此纳税人本人不存在迟缴税金的问题,必须按照最高规定缴纳税金,不存在增缴滞纳金的问题。

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收入,扣缴义务人不扣除税金,纳税人必须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缴纳税金。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金。

也就是说,对于2019年1月1日以后税务机关没有扣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就有增加滞纳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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