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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预缴申报处罚】《税收惯例》没有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处罚

时间:2023-02-16 18:32: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问:由于各种原因,我公司在外地施工的某个项目在当地不预交增值税,有什么危险吗?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12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后来改为“支付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本办法

因此,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和缴纳增值税之间超过6个月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日第12条规定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人资料,或者税务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代缴税金报告表和相关资料的,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命令期限纠正,可以处以2000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处以2000韩元以上1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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