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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年中述职】随行职务申请被政府移交给建设机关,到底谁是履行补偿的法定主体?

时间:2023-03-07 20:21: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行职务申请被政府移交给建设机关,究竟谁是履行补偿安排的法定主体?

1,案例介绍

崔老师在xx市号合法拥有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事件相关住宅),其所在地于2007年被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2016年,相关住宅需要在xx整个征收项目内征收,但崔老师和家人完全不知道此次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征收文件,也没有收到征收补偿协议,在征川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相关住宅在2018年2月14日拆除过程中被挤占。崔老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于2019年11月24日向区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但在区政府签字后,没有推迟对《安置补偿申请书》的书面答复,也没有依法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相反,交给相关项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处理。为此,崔老师对区政府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究竟是谁承担着补偿安置的法律责任呢?区政府把补偿申请交给建设机关处理是否合法?本文,北京一所律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对这个问题作出简单的回答。

二、律师陈述

在本案中,区政府主张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崔老师的申请后,区政府及时履行了全部职务,履行了全部职务,没有不履行职务的情况,那么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呢?(*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

首先,根据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3)项规定和当地《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9条规定: "征收集体土地和住房补偿安置,实行领土责任制。区政府作为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的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实施单位承包了本区域内的补偿安置工作。征地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根据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和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答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如果不能就赔偿安置达成协议,应当以另外的名义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但是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能成为市和县人民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另外,在《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中,更明确了区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和住房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因此,区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负有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崔老师要在与事件相关的地块上建房子,区政府要依法处理崔老师的安置补偿申请。

另外,对于区政府,还可以知道对崔老师的申请转交处理是否合法。《xx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9条是政府部门为执行本区域内的补偿安置工作而实施的,有关政府部门从事的具体补偿安置工作应视为政府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区政府收到崔老师的申请后,转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了处理,但该公司不是征用补偿实施单位,崔老师的申请处理不能视为区政府的委托。因此,作为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主体的区政府将崔老师的责任申请移交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处理崔老师的责任申请。

最终,法院命令区政府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处理崔老师的责任申请,保护崔老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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