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海关申报金额高】因税务举报不实被罚款2000万韩元,企业不知道的举报不实法律风险

时间:2023-03-07 20:21: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13日,福建某企业因三次申报不力,被某海关罚款2030万韩元。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三次申报错误都要行政处罚?否则,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处罚三次申报错误?企业应该如何防止三次申报的虚假法律风险?如果发生三次报警,该如何救济?这些都可能是企业比较困惑的问题。

今天笔者谈到了这些问题。

[基本事件]

2020年6月1日,A能源有限公司委托B通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F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号码为35022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33,申报物品名称为

2020年6月8日,F海关进行了检查,并根据炮控指示发送了样品进行检查。6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表示:“样品密度(20)为0.6719g/立方厘米,芳烃含量为3.88wt%,烯烃含量为2.88wt%,烷烃含量为93.25wt%,循环烷烃含量为8.11wt%蒸馏范围:”

根据2020年6月19日广州税务局分类(《归类专业认定W-2-5100-2020-0099》),查询的商品外观为液体,符合税则号2710.1220项(进口暂定税率为0,消费税率为1.52元人民币/升,增值税率为13%)。

据海关计核称,申报号码35022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案件有关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53149714.44元。

上述行为包括海关申报表及随附的文件(编号:3502202 * * * * * * * * 5733)、检查记录单(编号:35082020*******332)、00以企业报告、海外供应商报告、B通关有限公司报告、郑某等笔录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身份证资料等证据为证据。

A能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税则号,进行虚假申报,影响国家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国税征收,违反《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A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第8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17年修订)第27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5款申报,不影响国家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

当事人申报不作为影响国税的征收进行。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及时退回相关货物,全额缴纳保证金7000万韩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对当事人从轻发落

综上所述,根据重罚选择原则,根据对国家税收征收有实际影响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6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过去开始处罚人民币2030万元。

[对事件的评论]

对于任何情况下的税号申报错误,都应认为构成申报不力,海关给予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实税申报不力的承认应采取客观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税号申报有误,如果涉税额满足一定条件,税号申报就不充分,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是,三次举报不力的承认必须采取主观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要承认三次举报不力,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错误,没有错误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行政处罚应以主观错误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错误,不受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产生。”这篇文章明确了行政处罚应以当事人的错误为前提。虚假举报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当然行为人的主观上应该有错误。

2.根据商品分类的性质和特性,不能保证行为人申报的税号绝对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条,商品分类以《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的《海关归类规定》为基础,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为基础

但是,《税则》作为行政规定,不能对所有商品一一命名或具体说明,大宗商品分类必须与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加工度等属性一起,得出适用分类总规则应归于的税号。因为每个人对专业性或商品功能、原理的认识。

不同,推导出的归类结论也不相同。

实践中,不同的企业、甚至是不同海关将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因此,行为人申报税号不正确,可能是受归类技术所限,而并非都是主观过错所致。

3、海关行政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行为人有必须正确申报税号的义务

《关税条例》第3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归类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 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 品编码。”

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要求行为人如实准确申报的是: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税号有影响的归类要素,并未规定必须准确申报税号。另外,依据《归类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海关审核发现行为人申报的税号不正确,可以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并通知行为人修改报关单。该规定也意味着海关并不能要求行为人申报的税号必须正确。

4、如何判断行为人对税号申报错误存在主观过错

商品归类专业性、技术性极强,正确确定商品的税号确实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考量其对于商品的归类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除商品税号外,其他申报内容均真实准确,行为人对申报的税号有符合常理的客观理由,达到了一般报关员对于商品归类的认知标准,那么,就应认定行为人对于商品的归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申报税号错误,也不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就本案而言,由于没有看到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A公司对于税号申报错误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还不能确定。但是,涉案商品税号最终由海关总署广州税管中心确定,说明本案商品的归类确实具有一定难度,否则主管海关的关税处就可以确定商品的税号。从这一点看,A公司对于税号申报错误,可能并无主观过错。

【救济途径】

如果海关认定企业税号申报不实,而企业坚信自己申报的税号没有问题,那么就应当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可以对海关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几点建议】

1、委托专业代理公司报关。企业可以把报关业务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避免因归类专业不足引发海关法律风险。

2、就商品归类申请预裁定。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预裁定制度,在货物进出口前,就商品的归类向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按海关预裁定确定的税号申报,规避归类法律风险。

3、主动披露。企业应建立自查机制,对已通关商品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税号申报错误,应在海关稽查、核查前,主动如实向海关披露报告,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申报不实,海关可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并免缴税款滞纳金。

4、事后救济。一旦企业因税号申报不实引发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渠双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法专业律师。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