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的一天,孔某在工作中被机器打伤后住院治疗,公司答应为他申请工伤。但是孔某公司一直没有行动,于2018年1月亲自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公司盖章,但直到2018年4月才同意盖章。
提交申报文件后,社会保障部因申请超过一年时效而不予受理。之后孔某又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也没有收到。无奈之下,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各种损失金额9万韩元。法院经过审判,支持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近亲属等,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工伤后,企业有先申请工伤确认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必须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时,工伤劳动者本人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孔某在工作时受伤是事实,在工作上符合上海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他报告工伤。但是公司有故意拖延时间逃避义务的恶意。
该公司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使孔某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社会保障部的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明显的错误。因此,孔某主张公司应对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待遇和损失负责,法院当然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