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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单位为申报】如果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工伤保险待遇都可以负担。

时间:2023-02-27 08:34: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苏某于2015年3月25日进入A公司担任采购工作,在职期间A公司依法向苏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7月27日,苏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对方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苏某询问了具体情况,苏某告知,A公司身体状况不严重,没有必要报告工伤事故。2015年7月31日,苏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辞职的理由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015年8月中旬,苏某因身体不适被发现小腿骨折,2015年9月苏某申报工伤,2015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31日被判定为十级残疾,A公司对此没有异议。2016年1月,苏某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索赔,社会保险局以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为由拒绝赔偿。2016年,苏某仲裁A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73690.57韩元、违法解禁金6115.4韩元、劳动能力评价费200韩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小某的工伤认定结果下达后,A公司对结果没有异议,小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当地法规政策,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机构承担。因此,小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请求都得到支持。关于非法解除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苏某未能提交提交提交辞职信存在重大误解或威胁的证据,劳动关系界的苏某主动解除,不予支持。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工作上的待遇是由机构承担还是由社会保障机构承担,一般来说,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的义务,社会保障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能履行工伤申报义务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这一规定,不同地区的理解不一致,部分地区认为“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等相关费用”是指从劳动者工伤到工伤申报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而部分地区认为“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等相关费用”包括所有工伤治疗等。这一事件显然是地区对这一规定的理解第二次。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单位要依法向员工缴纳社保,及时向员工申报工伤,及时处理员工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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