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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说申报不实】卢林说是虚假申报影响出口退税的四个事例,企业要提高警惕

时间:2023-03-07 13:26: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老林

说法

海关和退税

企业出口退税除了退税链接外,还有出口链接。“出口”是“退税”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企业能否退税,能退税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申报的真实性和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税则号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与出口退税有关。国税厅能不能给企业出口退税,能给企业多少出口退税,基本判断可以说是商品出口申报书。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本条例第十五条

由于出口退税与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密切相关,伪造或欺骗出口商品名称及出口商品税则号申报错误,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轻者,可能举报实际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违规行为,也可能构成出口欺诈退税犯罪、出口欺诈退税行政违法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66条规定:以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人,将收回税务机关骗取的退税,并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口欺诈退税问题,本文暂不发表。笔者仅从海关监督和企业申报的法律角度简要分析了出口货物申报无效、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事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虚假违规申报形式

Topic 1

商品名称申报虚假违规:刑事审查转让

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名称与实际出口商品不一致。也就是说,企业将实际出口的A商品申报为B商品,如果两种商品的税则号不同,出口退税率很可能会不同,因此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退税。

如果这种商品名称申报错误,当事人故意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骗取出口退税,很可能会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般来说,海关会先交给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审查处理,如果地方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偏袒出口退税罪,海关会按照《海关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虚假违规行为定性处理。

例1虚报品名

简要事件:2013年8月23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办理出口申报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了192箱出口5英寸LCD显示屏(TFT//彩色),共计34560件。通过海关检查,实际出口的货物为24箱废品5英寸LCD显示屏共4320件,168箱金属切割架共1621公斤,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因此被没收。b海关对a公司举报了虚假违规立案调查公司。

办案:B海关在对A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本案移交地方公安机关选择性处理。但是公安经侦部门以“该现场违法行为未实施,被海关揭发,未进行实际退税,此案没有追踪意义”为由,没有受理,而是退回海关。海关按照《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5)款的规定,对实际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定性处理。

Topic 2

税则号列表虚报违规: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

税则号列申报对出口退税事件有实质性影响,海关最常见的申报对出口退税事件类型有影响,申报不力占出口退税事件的90%以上。企业商品名称申报没有错,但税号申报错误,将低退税率的商品税号申报为高退税率的商品税号,产生了多项退税,这是税则号申报对出口退税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三次申报错误行为都构成虚假申报。只有——相关商品属于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如果当事人举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将构成虚假违规举报。如果相关商品不属于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即使是申报错误,也只属于商品分类技术错误,撤销、变更或补税即可,不构成虚假申报的违反。

实例2申报税则号虚假违规

简要事件:2012-2013年期间,A当事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灯LED产品共40票,申报商品代码共8539个,出口退税率为17%。经过调查及海关分类验证,上述货物应分类为9405个项目,出口退税率为13%。上述货物申报价格为5210万韩元,出口货物退税为671万韩元,实际退税为878万韩元,由于申报错误,将报销206万韩元左右。

办案:据海关分类中心称,相关商品LED灯属于明确的商品分类事项(分为9405个项目),当事人举报错误有明显的主观错误,应当构成虚假举报的违规行为。海关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5)款、《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2万韩元(约占多退税的30%)。

Topic 3

违反出口高报价格: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货物高报价格是否可以构成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这个问题各界争议很大。

部分海关认为,如果出口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出口高报价格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但是国税厅认为,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大部分情况下不能获得多退税。主要原因是——贸易型企业计算出口退税额,不仅是商品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进口税。生产型企业计算出口退税额,不仅与货物出口申报价格、出口退税率有关,还与企业当期持有税额有关,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出口货物的当期购买税,当期持有税也不能超过。申报出口货物价格再高也不会影响出口货物的本期进项税额和本期留成税额,只有

影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因此,无论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出口高报价格,并不会影响实际的出口退税额。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并不可能因高报出口价格而获得多退税款。

笔者认为,出口退税的主管部门是国税部门,高报价格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由国税部门作出专业判断,海关在这个问题上应当以国税部门的意见为准。

综上所述,海关办理出口高报价格的申报不实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断是否影响出口退税,应当先请国税部门作出是否影响出口退税的专业判断,如果国税部门判断认为不影响出口退税,海关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或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例3出口高报价格申报不实案

简要案情:2015年11月4日,当事人A公司向B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目的国为日本,成交方式为FOB。该票报关单表体项下第一项商品申报名称为数码相机框架,申报数量1000个,申报总价1633050美元;第2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为数码相机边框,申报数量1000个,申报总价1280600美元。

经当事人自查,该票报关单两项出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与报关单随附单据显示的出口价格实际币制不符,实际出口商品的价格币制均为日元,当事人填报为美元。因此,当事人出口货物高报价格大约100倍。

事后,当事人A公司主动向B海关报明币制申报错误的情事,B海关立案调查。

案件处理:B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的价格申报错误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的笔误所致,而且当事人无法因高报价格获取多退税款,不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但当事人高报价格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鉴于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披露申报错误情事,符合减轻处罚条件,B海关遂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P.S.: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故意大幅高报出口价格,以骗取政府的出口补贴,可能构成骗取政府补贴款的非法经营罪(这类案件近年高发)。近日,海南省公安厅联手海口海关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国家出口补贴案,涉及骗取政府补贴款约2.35亿元,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出口退税违规案的处罚幅度

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出口退税案件处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但该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海关办理的一万多起出口退税案件,处申报价格10%以上罚款的案例极少,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构成。

Topic 1

法定处罚幅度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从海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报价格作为处罚基数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笔者认为,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不实案件,应当以可能多退税款作为处罚基数比较合理,申报不实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大,申报不实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罚款金额也应当越高;相反,可能影响的出口退税金额越小,罚款金额也应当越小。

Topic 2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税率差较小

实践中,出口退税案件最常见的是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与应当申报的税号,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二者之间的税率差额是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基数。

例如,当事人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7%,应当正确申报税号的出口退税率为15%(可能为13%、11%、9%、5%),两者之间的税率差仅为2%,可能多退税款仅为“申报价格×2%”。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当事人处申报价格10%以上的罚款,则相当于处多退税款5倍的罚款,显然过罚不相当。

因此,从合理性考虑,出口退税申报不实案件的处罚幅度,海关参照《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可能多退税款30%-2倍的罚款。但从合法性考虑,法律适用上仍应当引用《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如果个案处罚幅度低于申报价格的10%,应当同时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海关行政处罚实践明显脱节,建议在修改《海关处罚条例》时,对该条文予以合理调整。

多退税款的处置

漏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而影响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多退税款又应如何处置?

构成申报不实的出口退税违规案,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函告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构成申报不实但不予处罚的违规案件,海关函告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不再予以退税;但通关渠道查获的案件,由于海关对其直接进行删改报关单纠正,海关不再通报国税部门。

不构成申报不实的案件,包括不受理、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的,即便海关认定的税则号列与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不同,由于以往已退税款不作调整,海关不需要向国税部门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例4归类疑难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案

简要案情: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 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复合胶体蓄电池217票(密封型)共计98207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078090(其他蓄电池),出口退税率均为15%。

经海关化验认定,该种蓄电池的电解液为硫酸,电极为铅板,相应的税则号列应为85072000(其他铅酸蓄电池),出口退税率为0。

B海关对当事人A公司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立案调查。经计核,当事人出口货物的货值人民币1886万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82万元。

案件处理:2017年7月21日,C海关对同类商品的归类问题提交海关协调制度归类技术委员会第20次会议研究决定,无论结果如何,说明该商品的归类问题属于归类技术疑难问题,B海关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本案的出口退税后续处置问题,海关可以不向国税部门通报。

相关法律法规

☑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五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文:林倩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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